本文目錄一覽
-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款“有逮捕必要”的是哪些情況?
- 2、比較2012年刑事訴訟法與1996年刑事訴訟法對逮捕條件的規(guī)定有什么不同...
- 3、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是
- 4、舊刑事訴訟法全文解釋
- 5、刑事訴訟法逮捕是怎樣規(guī)定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款“有逮捕必要”的是哪些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60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逮捕拘押是沒有期限的,沒有特殊情況要等到法院判決結束。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實施逮捕須具備三個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我們理解,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備前兩個條件,但是采取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方法,可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發(fā)生,就沒有逮捕的必要。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guī)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這一規(guī)定要求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逮捕必要指:可能繼續(xù)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其他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辦法。
比較2012年刑事訴訟法與1996年刑事訴訟法對逮捕條件的規(guī)定有什么不同...
1、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逮捕條件是: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依法逮捕。
2、規(guī)范了證人出庭作證制度。證人出庭作證對于核實證據、查明案情、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不出庭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審判的公正性,需要進一步予以具體的規(guī)范。擴大了法律援助適用范圍。
3、將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 *** 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是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2月】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舊版刑事訴訟法逮捕,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舊版刑事訴訟法逮捕,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在偵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舊版刑事訴訟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3、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為兩個月,逮捕后公安機關還可以繼續(xù)偵查,如果犯罪事實已查清,證據確實充分,則可終結偵查,立即將案件移送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舊版刑事訴訟法逮捕: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5、一般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xù)和程序。
6、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舊刑事訴訟法全文解釋
法律分析舊版刑事訴訟法逮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為了保證刑法舊版刑事訴訟法逮捕的正確實施舊版刑事訴訟法逮捕,懲罰犯罪舊版刑事訴訟法逮捕,保護人民舊版刑事訴訟法逮捕,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而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
刑事訴訟法解釋全文內容是: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
刑事訴訟法最近一次修正在2018年,將速裁程序變更為第一審程序,刪除原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增加指定辯護等條款。
刑事訴訟法逮捕是怎樣規(guī)定的
1、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羈押于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guī)則的規(guī)定,逮捕的條件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fā)生了犯罪事實。
2、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以及司法解釋,逮捕羈押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3、刑事訴訟法逮捕程序是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fā)。執(zhí)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zhí)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宣布對其依法逮捕。
4、刑事訴訟法對于逮捕的基本條件明確規(guī)定如下:首先,犯罪嫌疑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其次,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再者,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此外,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法律依據出自《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5、《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詳細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在對被拘留的人進行處理時的逮捕程序。當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者需要被逮捕時,需在拘留后的三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交申請,以求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這個時間可以延長至四日。
6、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刑事強制措施是比較多的,刑事強制措施一般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刑事強制措施適用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中最為嚴厲的是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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