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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的法定刑和結果加重犯
定義方式不同:法定刑升格:特定的時間、地點、方法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條件或從重處罰的情節。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中只有造成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結果才能適用較重的法定刑進行處罰。
結果加重犯指法律上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發生了嚴重的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如,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等,就屬于這種情況。
結果加重犯這樣處罰: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應重于基本罪的法定刑,但所定罪名與基本罪名相同。例如,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構成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結果加重犯是什么意思 結果加重犯,又稱“加重結果犯”。是指法律上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發生了嚴重的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
情節加重犯可能是實質的一罪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的一罪,對于結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個,不能是數個;(3)相對情況的不同。與情節加重犯相對的是情節減輕犯。
刑法會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由于結果加重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只是危害結果較為嚴重,故認定為一罪。 常見的加重犯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 *** 致人重傷的、死亡的、搶劫致人重傷的、死亡等。
結果加重犯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行為人所實施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必須客觀地引發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結果,也即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根據中國的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結果加重犯的罪名與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結果加重犯不成立獨立的罪名。加重結果犯的成立條件犯罪行為的實施,如以犯輕罪的意思,而發生重罪的結果,學說上稱為“加重結果犯”。
結果加重犯的認定標準如下:行為人所實施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必須客觀地引發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結果。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或者加重結果。
由于刑法對結果加重犯規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對結果加重犯只能認定為一罪,并且根據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數罪論處,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結果加重犯有哪些
1、刑法中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有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死亡), *** 罪(致人重傷、死亡),聚眾斗毆罪(致人重傷、死亡)等等。
2、部分結果加重犯對加重結果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屬于結果加重犯,行為人對重傷、死亡結果既有可能是過失也有可能是故意。刑法就發生的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
3、如果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成立結果加重犯。
4、法律分析:結果加重犯,又稱“加重結果犯”。
5、法律分析: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是結果加重犯。常見的結果加重犯情形是,行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過程中,因為拘禁的方法不當,如捆綁過緊或是關押、照顧不周,過失造成被拘禁人重傷、死亡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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