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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從一重罪與從重一罪不同在哪里?
- 2、從一重罪從重處罰是什么意思?案例是什么?以及條文
- 3、刑法中從"一重處罰"是什么意思?
- 4、數罪并罰和擇一重罪處罰如何區分
- 5、何時從一重罪處斷,何時數罪并罰
- 6、犯罪量刑標準
從一重罪與從重一罪不同在哪里?
一、從一重罪,是指同時觸犯幾個罪名,按處罰較重的罪定罪。
二、從重一罪,應該是在一罪上從重,也就是在這個罪名下,按較高的量刑幅度量刑。
從一重罪從重處罰是什么意思?案例是什么?以及條文
從一重罪從重處罰,是指對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就是從犯罪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個最重的罪名處斷(定罪和量刑),而不以數罪并罰。想象競合犯、牽連犯的本質為數罪,想象競合犯是—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但在處理時作—罪,從一重處斷;牽連犯的手段行為和結行為、目的行為和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了不同罪名,但在處理時作為一罪,從一重處斷。
刑法總則未明文規定這—處罰原則,刑法分則對牽連犯的處罰采取了不同態度:
1、分則對多數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未作規定。
2、分則某些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從一重處罰。例如,《刑法》第399條規定,對司法工作人員因索取或者收 *** 賂而枉法裁判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3、分則某些條文對牽連犯規定了獨立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321條規定,在運送他人偷過(邊)境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分則某些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實行數罪并罰,例如,《刑法》第198條規定,以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img]刑法中從"一重處罰"是什么意思?
刑法中從"一重處罰"是指對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就是從犯罪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個最重的罪名處斷(定罪和量刑),而不以數罪并罰。想象競合犯、牽連犯的本質為數罪,想象競合犯是—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但在處理時作—罪,從一重處斷;牽連犯的手段行為和結行為、目的行為和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了不同罪名,但在處理時作為一罪,從一重處斷。
中國刑法總則未明文規定這—處罰原則,刑法分則對牽連犯的處罰采取了不同態度:第一,分則對多數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未作規定。第二,分則某些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從一重處罰,例如,中國(刑法)第399條規定,對司法工作人員因索取或者收 *** 賂而枉法裁判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第三,分則某些條文對牽連犯規定了獨立的法定刑,例如,中國《刑法》第321條規定,在運送他人偷過(邊)境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四,分則某些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實行數罪并罰,例如,中國(刑法)第198條規定,以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數罪并罰和擇一重罪處罰如何區分
數罪并罰是有多個犯罪行為,擇一重罪處罰是一個犯罪行為觸犯多種法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擇一重罪處罰”是指對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就是從犯罪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個最重的罪名定罪和量刑,而不以數罪并罰。想象競合犯、牽連犯的本質為數罪,想象競合犯是—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但在處理時擇一重罪處罰,從一重處斷;牽連犯的手段行為和結果行為、目的行為和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了不同罪名,但在處理時作為一罪,擇一重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何時從一重罪處斷,何時數罪并罰
所謂處斷的一罪,是指行為人事實上實施的是數種危害行為,并且以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衡量每一罪也已經構成犯罪,屬于事實上的數罪,如果機械簡單的執行刑法,則應定數罪并給予處罰.但司法定罪中卻出于策略及效果的考慮,只定一罪為宜.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都屬于處斷的一罪.
實質的一罪是指行為人事實上只實施了一種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由于行為本身在自然形態上難以分離開來作數種犯罪行為看待,故法律只能順其"自然"規定為一罪,并在處理上響應的也只能定一罪.繼續犯,想象競合犯,法條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都屬于實質的一罪.
另外還有法定的一罪,指行為人事實上實施了數種危害行為,并且單一看每一行為也已構成犯罪.刑法針對這類極易重復出現的犯罪,出于簡化司法定罪的考慮,專門規定一個新的罪名,將事實上的數罪全部囊括,并相應的規定加重的法定刑,要求司法定罪只做一罪處理.例如慣犯,結合犯(我國無).
數罪并罰包括以下幾個特點:
1.一人犯有數罪
2.數罪發生于法定的期間之內.即當判決宣告以前或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或在緩刑,假釋中發現行為人犯數罪的,才適用數罪并罰.
3.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犯罪量刑標準
法律分析:定罪量刑的標準:按照罪刑法定原則,以及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來裁定。其中罪刑法定原則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才定罪處罰;未規定為犯罪的,不能定罪處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關于從一重罪是指定罪還是量刑和從一重罪怎么比較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