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聚眾哄搶罪的構成條件是怎樣的?
1、所謂聚眾哄搶罪,即為聚集大規模人數,公然盜竊、搶劫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且所涉數額較大或者情節惡劣者。其立案標準主要由以下三個方面構成:所涉及金額必須達到特定數量有經濟糾紛聚眾哄搶罪;行為方式必須嚴重到某種程度有經濟糾紛聚眾哄搶罪;必須是首犯及積極參與者。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聯合起來,“蜂擁”搶奪公私財物。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構成本罪。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必須有情節嚴重的行為;必須是哄搶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人。聚眾哄搶公私財物4000元以上不滿4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人數多、被搶物資重要、社會影響大、哄搶一般文物、哄搶次數多,屬于其他嚴重情節。
4、此項罪狀是指在糾集多人的情況下,哄搶公私財產,達一定數量或情節較為嚴重者。【法律依據】《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5、聚眾哄搶可能構成聚眾哄搶罪。這種罪行是以此種非法目的,足夠數量的人群聯合哄搶公有或私有財產,達到一定金額或其他嚴重情節者將依法懲罰。關鍵因素在于人數要求達到三人或以上且必須共同參與,財物實際損失超過當地設定的較小金額也被視為本罪成立要件之一。
6、聚眾哄搶罪 的立案標準有: 聚眾哄搶數額必須在4000元以上,達到數額較大; 聚眾哄搶必須具有情節嚴重的行為; 僅限于聚眾哄搶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人。
相關文章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