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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的有關知識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 *** 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如果夫妻選擇協議離婚的話,那么是有30天的離婚冷靜期,在這30天內,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話,那么是可以向有關機構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的申請。30天后,如果還同意離婚的話,需要向有關機構申請領取離婚證。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 *** 、 *** 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綜上所述,自從這個《民法典》有改動之后對這個離婚相關的規定也有一些修改,也就是增加了一個離婚冷靜期,也就是在辦理離婚時如果有一方后悔或者不愿意離婚的話是可以在三十天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離婚的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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