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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審判人員組成
1、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審判人員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如果適用簡易程序的,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2、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等人員組成,無書記。
3、如果是普通程序審理案件 ,則法庭上的人員為:審判長一人,審判員(或陪審員)二人,書記員一人,下面還應有原告,被告,還設有證人席。聽眾席;如果是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則法庭上的人員為:審判員一人,書記員一人,下面還應有原告,被告,還設有證人席,聽眾席。
4、審理人員組成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后,3日內告知當事人。
5、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6、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是獨任制、合議庭兩者都有可能,如果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用簡易程序審理時,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但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所以簡易程序是有合議庭的,也是有獨任制的。
刑事訴訟審判員有幾個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刑事訴訟審判員,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刑事訴訟審判員,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刑事訴訟審判員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刑事訴訟審判員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3、A.對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刑事訴訟審判員的,可以組成合議庭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獨任制僅限于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B.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審判組織除可以獨任審判外,均須采用合議庭組織形式。
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條件是什么?
1、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條件包括除了選民資格案件,重大的疑難的案件之外,其他的案件可以適用獨任審判,獨任審判時審判的形式,按照法規的規定,獨任審判實行一審終審的方式。 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的條件是什么?除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外的其他案件就適用獨任審判。
2、獨任審判的適用條件是:基層法院適用于簡易程序的案件、特別程序案件、非訟程序案件、以及非重大疑難案件等,對于上述不同的案件都是可以按照獨任審判的原則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
3、獨任審理民事案件的條件是:案件設計的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重大的事故以及人員傷亡的;適用于特別程序;適用于非訟程序;適用于簡易程序審判簡單民事案件等。獨任審理的案件只能是一審裁決,不能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