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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外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的規定
1、德國早期的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德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1943年和1950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增加了這一程序德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但又有許多限制,如提起民事賠償請求的范圍僅限于財產損失、賠償最高限額不得超過3000馬克、刑事法官享有對民事部分裁判與否的酌定權等,從而使這一程序實際上已被虛置。
2、最高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是因人身權益被侵犯造成的物質損失,也就是說受害人因為犯罪發生導致物質財產發生損失的,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受害人賠償。對于精神損失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3、喪葬費德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第二種是財產損害賠償,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德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他組織的財產損失。因犯罪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不可避免地造成修理費用等經濟損失。法律依據德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刑法》第三十六條:經濟損失賠償和民事優先原則。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賠償。
德國刑事訴訟程序內容簡介
本章詳細介紹德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了在德國刑事訴訟中參與各方德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的角色和職責德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包括法院、檢察官、警察、辯護人和被告人。第三章審前程序 本章探討了德國刑事訴訟德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的審前階段,涉及對自由的限制、扣押物品、搜查、身體檢查和對私人通訊的秘密監控。
最重要的是,德國提供了一種制度,法院承擔“發現事實真相”的責任,并允許當事人深度介入訴訟程序。這使得德國的制度在英美和大陸傳統中取得了最佳的混合,并取得了一定成就。自1877年以來,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了多次修改,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方面得到了顯著加強。
法國刑事訴訟程序包括預備性階段、追訴、預審、法庭審理與上訴途徑,形成了全面且嚴格的刑事訴訟程序體系。
該教材面向法學專業本科生、訴訟法專業研究生以及其德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他法律專業學生,旨在提供學習和研究外國刑事訴訟法的資源。本書詳細探討了德國、俄羅斯、法國、加拿大、美國、日本、意大利和英國等八個國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這些國家代表了法律淵源和司法傳統的多樣性。
分別深入到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涵蓋了訴訟概述、參與人、程序規則、救濟手段以及特殊程序等內容,全面展現了德國法律體系在這些領域的復雜性和嚴謹性。第六編,勞動和社會訴訟制度,關注勞動糾紛和社會爭議的法律途徑,而第七編財稅訴訟制度則探討了稅務爭議的法律程序和救濟方式。
刑事訴訟模式的沿革不包括哪種
1、在立法修律模式中,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體現為制定法確立的原則與規則,因而它們也是立法者審慎建構的產物。在理性建構的方式下,刑事訴訟法的內容樣態并非源于社會中已經存在的有關刑事司法的習俗、慣例、經驗等“零碎性”知識,更多決定于立法者事先形成的關于刑事訴訟的整體性知識。
2、總之,訴訟的歷史沿革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它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不斷演進。從古代的習俗和宗教規則到現代的法治原則和科技手段,訴訟制度在不斷地適應著社會的需求和發展。
3、當然解釋是指刑法條文表面雖未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已包含于法條的意義之中,依照當然解釋的道理解釋法條意義的方法。刑法解釋的方法也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可以分為文理解釋和論理解釋,而論理解釋又可分為擴張解釋、限制解釋、當然解釋、沿革解釋等。
4、從詞義上來看,審判是指偵查、起訴相對應的刑事訴訟程序,因而審判的時候不包括偵查、起訴的時候,但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里的審判的時候是指從羈押到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是僅指法院審理階段。即使在法院作出死刑立即執行的終審判決以后,在執行死刑時發現被執行的婦女懷孕的,也應停止死刑的執行,并依法予以改判。
德國刑事訴訟程序目錄
第一章德國刑事訴訟程序概覽 本章概述德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了德國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結構和原則。第二章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 本章詳細介紹了在德國刑事訴訟中參與各方的角色和職責德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包括法院、檢察官、警察、辯護人和被告人。
第三節 俄羅斯刑事訴訟程序 俄羅斯刑事訴訟程序包括概述、審前程序、第一審法院訴訟程序、上訴審訴訟程序、判決執行等,涵蓋了從偵查到執行的全過程。第四節 俄羅斯刑事證據制度 俄羅斯刑事證據制度包括內心確信證據制度、證據、證明與證據種類,確保證據的合法性與可靠性。
德國司法制度的詳細內容分為六個編,分別探討了總論、憲法訴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以及勞動和社會訴訟以及財稅訴訟。第一編,德國司法制度總論,包括對司法概念的分析,定義本書研究的司法范圍,以及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章節詳細梳理了從古代到現代,乃至當代的司法制度發展歷史。
兩大法系刑事訴訟模式的區別和聯系
1、英國在傳統上是由警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權限和作用較小。美國起訴有兩種形式,一是經大陪審團審查后批準的起訴書,二是檢察官提出的告發書。大陸法系國家的檢察機關及其制度比較完備。
2、法國沒有自訴案件,公訴案件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提起,但重罪案件必須經過兩級預審,即預審法官預審和上訴法院刑事審查庭預審,經刑事審查庭裁定起訴,重罪法庭才能受理。德國的起訴不作為一個獨立的程序,而是與偵查共同組成審判前程序。德國的檢察機關對應設置在各級法院內。
3、訴訟程序的差異 - 大陸法系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具有糾問程序特點,法官和陪審團共同審理案件。- 英美法系訴訟程序以原告和被告為中心,法官扮演仲裁人角色,陪審團負責事實和法律基本結論。 法律思維方式的差異 - 大陸法系法官主要從現有法律規定中尋找適用的法律條款,將其與事實聯系起來得出結論。
4、兩具法系采用的訴訟模式不一。大陸法系的一般是采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法官居主導地位。而英美法系,采用的則是當事人主義模式,法官處于消極中立裁判地位。因此兩大法系的合議庭的組成、人數的要求、人員的挑選、以及合議的規則都是不一樣的。
5、區別在于:英美法系的訴訟制度主要是當事人主義;大陸法系主要是職權主義。
不起訴制度的各國法規
1、德國德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的起訴制度與偵查緊密相連德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檢察官在偵查和起訴中扮演重要角色。德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他們可以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德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決定不起訴。德國起訴裁量原則允許在某些情況下不追究刑事責任,檢察官審查案件時,起訴比例約為35%,不起訴占50%。法國接受起訴便宜主義,檢察官根據評估決定是否起訴,預審法官有權決定不起訴。
2、德國的不起訴制度與偵查結合,檢察官負責指揮偵查并決定是否起訴。檢察官基于案件事實和法定條件,如認為無處罰必要,可作出不起訴決定。德國實行起訴裁量原則,允許在某些情況下不追究刑事責任。法國接受起訴便宜主義,檢察官根據情況評估是否啟動訴訟。預審法官負責偵察和預審,決定不起訴。
3、⑧德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第15第154條規定的暫時不予起訴、免予刑罰的前提的不予追訴、國外行為不追訴、出于政治原因不追訴、以行動自責時不追訴、不重要的附加刑時的不追訴等制度,都充分說明起訴裁量原則在德國刑事訴訟中被廣泛運用。1964年以來,德國起訴裁量的適用范圍呈擴大勢態。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例如,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對象缺失,無需追究。 其德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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