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名例律的沿革變化?
- 2、死刑復制度是在我國哪個時期正式確立的?
- 3、應該恢復凌遲刑罰,法律對惡人太好
- 4、司法考試中國法制史演變線索
- 5、對謀市市長“ *** ”是什么意思?
- 6、中國歷代“親親得相首匿”原則的特點
名例律的沿革變化?
1、隋朝采用中典治國的方針,在《開皇律》中確立了十二篇的法律體系,其中以《名例律》作為律文首篇,充分發揮了總則的地位和作用,從而改變了蕭何《九章律》中《具律》既不在篇首又不在篇尾的狀況。
2、從體例上看,它的六篇為秦漢所直接繼承,成為秦律、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后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接下來商鞅變法戰國時期一次最為重要的社會改革。,在變法過程中,將《法經》改編為秦律,史稱“改法為律”。
3、這種律敕合編形式為明清律例合編體例所本。唐律中有不少“余條準此”的規定,《宋刑統》則匯集這些規定,總為一部“律內余條準此”門,共44條,列于“名例律”,首創綜合性的律文規定。創設“折杖法”列于“名例律”。
4、置名例律于律首,不僅確立了封建刑法原則的重要地位,而且增強了我國古代法典的科學性。(二)法典確定十二篇,結構與規模基本穩定 經過長期沿革,北齊定律十二篇,法典結構與規模基本穩定。這一成果是三國兩晉南北朝四百年間,隨著封建社會的發展,在漢九章律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
死刑復制度是在我國哪個時期正式確立的?
1、中國古代死刑復核制度確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 早在北魏時期,死刑復核制度就已經被正式確立為一項法律制度。漢代也僅僅是對部分案件進行復核,還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一種對所有死刑案件普遍適用的制度。至于隋唐時期,則使該項制度發展到了一個非常完善的程度。
2、考察我國古代法制史,死刑復核程序一般認為起源于唐太宗時代的死刑復奏制度。唐太宗有一次批閱彈劾奏折時,對大臣所作所為不禁龍顏大怒,速加核實即重判該大臣死刑。
3、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凌遲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時期,正式定為刑名是在遼,此后,金、元、明、清都規定為法定刑,是最殘忍的一種死刑。凌遲刑最早出現于五代時期,是最殘忍的一種死刑。共需要用3357刀,并且要在最后一刀,也就是第3357刀,要將罪犯刺死,才能凌遲成功。
應該恢復凌遲刑罰,法律對惡人太好
1、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其嚴厲性,而在于刑罰的不可避免性。不是說刑罰越嚴厲社會治安越好,壞人越少,而是在于“只要犯罪,就逃避不了刑罰”,只有這樣,人們才不會去嘗試做百分之百虧本的買賣,正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2、后來,莊宗命令郭帶著太子去討伐四川,一路上,郭盡心盡力,用智慧和謀略很快的平定了蜀地,并且日夜的教導太子好好學習。太子呢,只是個十來歲的孩子,性格有點兒叛逆,對郭的嘮叨和管束很不耐煩。
3、殊是“歹”“朱”而合,這和尚是變著法子罵人,殺。洪武三年(1370年)下令禁民間用天、國、君、臣、圣、神、堯、舜、禹、湯、文、武、周、秦、漢、晉等字為名。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又禁用太祖、圣孫、龍孫、黃孫、王孫、太叔、太兄、太弟、太師、太傅、太保、大夫等為名。
4、瞎子也看出來了是司馬昭指使的,可他抱著皇帝的尸體大哭,還喊著要凌遲了成濟給皇帝報仇!連他的手下都看不過去了,有個叫陳泰的說:“成濟只是個侍衛,太小了吧。你哪怕把帶隊的賈充(司馬昭的心腹,帶隊指揮成濟殺了皇帝)給殺了,也能略微的蒙蔽一下天下人的耳目啊。”司馬昭偽裝沒聽見,繼續痛哭。
5、因為當時宋朝法律規定,該判流刑和死刑的罪犯,地方上是無權判決的,必須上報中央審批,經皇帝欽定后才能實行,任何人包括包拯在內都沒有“先斬后奏”的權力。包拯也從來沒有所謂權威無邊的三口“鋼鍘”。而且宋朝的死刑執行方式也只有斬、絞二種,盡管后來出現過“凌遲”(即千刀萬剮),但也是極個別的特例罷了。
6、巧判雞蛋 一天,包拯的嫂嫂煮了一個雞蛋,故意讓身邊的一個丫頭吃了,然后她對包拯說:“我丟了一個雞蛋,你給我破破這個案吧!”包拯得知雞蛋是在嫂子房子里丟的,心想了解嫂子底細的人莫過于身邊的丫頭們了。
司法考試中國法制史演變線索
1、中國法制的演變大致分為三個階段:習慣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封建法的現代化。這是非常重要的線索,可以幫助記憶。中國法制史的學習中有兩條線索,即橫向以憲法、刑法、民法、經濟法的發展為線索;縱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現代化的進程偉線索。
2、鑒于當時中央、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每年科舉考試中明法科考試也無統一的權威標準的情況,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學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的解釋,“條義疏奏以聞”,歷時1年,撰《律疏》30卷奏上,與《永徽律》合編在一起,稱為《永徽律疏》。又稱為《唐律疏議》。
3、司法機關(大理寺、刑部、御史臺、都察院、廠衛機關);訴訟制度(宋代的翻異別勘制度、明清的會審制度)。法制史部分由于用詞生避并且與現實聯系不大,所以司考生在司法考試沖刺階段應該花大量的時間用在復習法制史重要考點部分上。以上的總結希望廣大司考生有幫助,祝司考生順利通過司法考試。
4、《宋刑統》。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書判大理寺卿竇儀等人的奏請下,開始修訂宋朝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詔“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頒行天下”,成為歷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其全稱《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
5、注意:大誥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規,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閣,不具法律效力。清代律例的編撰。(1)《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開始制定。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總裁官對原有律例進行逐條考證,重加我,于乾隆五年完成,頒行天下。
6、以下是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的主要內容概覽: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部分,探討法律基本原則和理念在現代社會中的應用和影響。法理學部分分為四章,第一章探討法的本質和核心概念,第二章聚焦法的運作機制,第三章研究法律的發展演變,第四章則深入法與社會的關系及其互動。
對謀市市長“ *** ”是什么意思?
1、 *** 是中國特色詞匯(英文較難翻譯),它出自《中國 *** 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28條: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說得文縐縐的, *** 實際上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等同于抓捕并隔離審查。
2、 *** 又可稱為“兩規”、“兩指”,是 *** 紀檢(紀律檢查)機關和 *** 行政監察機關所采取的一種特殊調查手段。“ *** ”一詞出于《中國 *** 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3、 *** 是是 *** 紀檢機關和 *** 行政監察機關所采取的一種特殊調查手段。是指 *** 黨員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前的黨內調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種隔離審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調查人拖延時間、逃避調查,甚至串供、外逃。又可稱為“兩規”、“兩指”。
4、 *** 通常用于查處 *** 員中的腐敗分子,被 *** 的官員通常被從家或辦公室帶走,或在參加會議時被限制人身自由。雖然是說在規定的時間,但是并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的地點通常是外界人員來往少,吃住條件比較方便的地方,入招待所、賓館、培訓中心、軍事基地等,被 *** 人士未清楚說明事件前不能離開。
5、“ *** ”是指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也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被調查對象再犯錯誤,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 *** ”一詞出于《中國 *** 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6、 *** ”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也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被調查對象再犯錯誤,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 采取“兩規”是非常嚴肅慎重的事情。
中國歷代“親親得相首匿”原則的特點
1、親親得相首匿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具體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隱瞞,不向官府告發;對于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親親得相首匿最早是由孔子提出,將該倫理原則上升為刑罰適用原則的是西漢宣帝。
2、親親得相首匿,是指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中所規定的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特定的親屬之間相互隱瞞罪行可以免除處罰的原則。“親親相隱”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個典型,是古代封建社會為體現儒家的“孝親”倫理綱常和宗族家長制度而確立的一個訴訟原則。
3、“親親得相首匿”原則規定親親相隱不為罪,順應了人的本能需求,因而得到多數人的擁護和支持。其二,“親親得相首匿”原則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及統治者的長治久安。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法制度和等級制度是封建社會政治制度的核心與基礎。在該制度下,家、國融為一體,家庭的和睦與安定直接決定著國家的穩定。
4、這與中國法律和倫理傳統中的 “親親得相容隱” 與親親得相首匿”也是對應的。 值得注意的是,橫向來看,當今國際社會中法律沒規定“親屬容隱權”的國家是中國[9]、古巴、越南;縱向來看,我國歷史上不提倡“親親相隱”而提倡“破壞型大義滅親”的時代是秦帝國時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5、親親得相首匿 “親親得相首匿”是我國古代封建法律的一項重要原則,指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認為是犯罪,反之要定罪。這項原則的推行的目的在于維護封建倫常和家族制度,鞏固君主專制統治。 “親親相隱”源于孔子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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