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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的筆錄能不能修改
對于已經簽名的筆錄修改刑事訴訟法對比,是不允許進行修改的。 如果需要更正修改刑事訴訟法對比,可以以“前次筆錄不完整”或“前次筆錄存在誤差”等為由,申請進行補充筆錄。 在補充筆錄時,警察通常會將前后兩次筆錄放在一起進行對比。
法律分析修改刑事訴訟法對比:在公安局錄的口供,是不可以修改的,即使是依法推翻的口供也是要存檔供查詢的。如果當事人在錄口供時有誤、有錯等,可以向警方反映補做筆錄。如已作筆錄對當事人權益有侵害時,可以依法推翻,就是不讓司法機關認可。
法律分析:對已經簽名的筆錄是不能更改的,只能以“前次筆錄不完整”為理由申請再做一次補充筆錄。對再做的一份筆錄,警察會把二份不同的筆錄放在一起,如果第二份筆錄與前次筆錄內容完全相反,又沒有證據證明哪一次更加接近事實,相關審核部門基本采納第一份筆錄內容。
法律分析:庭審筆錄不可以隨便修改。只有在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才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這個問題要兩方面來看待,一是剛看完筆錄沒發現什么問題就簽字了,這時如果發現有異議的地方是可以提出并請筆錄記錄人來修改的修改刑事訴訟法對比;二是自己已經審核沒有提出異議而簽字后已經收繳幾日的筆錄是不能修改的。
在公安局錄的口供,是不可以修改的,即使是依法推翻的口供也是要存檔供查詢的。如果當事人在錄口供時有誤、有錯等,可以向警方反映補作筆錄。如已作筆錄對當事人權益有侵害時,可以依法推翻,就是不讓司法機關認可。對于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申請復議提出口供的不合法性。
比較2012年刑事訴訟法與1996年刑事訴訟法對逮捕條件的規定有什么不同...
1、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是: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依法逮捕。
2、規范了證人出庭作證制度。證人出庭作證對于核實證據、查明案情、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不出庭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審判的公正性,需要進一步予以具體的規范。擴大了法律援助適用范圍。
3、將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 *** 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刑事訴訟法解釋新舊對比
法律分析:新修改的法律,新舊對比主要在以下幾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強化人權司法保障。堅持以審判為中心,有效維護司法公正。規范涉案財物處理,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做好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
刑事訴訟法最近一次修正在2018年,將速裁程序變更為第一審程序,刪除原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增加指定辯護等條款。
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是: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依法逮捕。
通過新舊刑事訴訟法對比發現,新《刑事訴訟法》多了第255條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所以選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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