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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交通事故如何打官司
- 2、交通事故怎么起訴?
- 3、交通事故該如何打官司
- 4、交通事故如何起訴?
交通事故如何打官司
(一)起訴:向有 管轄權 的法院 立案 庭遞交訴狀。(二)立案審查:1.不符合立案條件,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符合立案條件,通知原告7日內交 訴訟費 ,交費后予以立案。(三)受理后:1.法院5日內將 起訴狀 副本送達被告,被告15日內進行答辯,法院收到 答辯狀 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2.通知當事人進行 證據 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 財產保全 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四)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五) 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3.舉證質證:告知 證人 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1)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2)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6.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7.不同意裁判:(1)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8.上訴: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并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怎么起訴?
交通事故起訴流程: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并于結案后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img]交通事故該如何打官司
一、如何打官司1、準備好財產保全(可選)。2、準備民事訴狀、證據。3、起訴至有管轄權的法院。4、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5、由此進入審理前的準備階段。6、開庭審理階段。7、進入判決和裁定階段,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判決書生效。二、打官司注意事項1、明確被告。2、獲取證據。3、合理請求賠償。4、遵守法庭秩序。5、如果法官要求調解,雙方之間準備好調解的底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如何起訴?
第一步:明確要“告誰”;
第二步:收集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訴訟中,對于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三步:合理要賠償;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起訴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二)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
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以上證據材料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相應增減,并按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給人民法院。
(三)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材料。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3、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
4、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拓展資料: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誤工費。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11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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