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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濤量刑情節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3月25日 21:30:592230

柏浪濤量刑情節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柏浪濤量刑情節,以及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加油逃單行為怎么處理柏浪濤

逃單是屬于侵犯財產權利的行為,經營者是可以報警處理的,逃單不嚴重的,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嚴重的就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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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濤是誰的學生?

柏浪濤是張明楷老師的學生。

柏浪濤老師是張明楷老師的弟子,他對于法考輔導的思想就完全承繼了張明楷老師,講課時也常常提及“我們張明楷老師……”。法考界封神的老師對于張老師是十分敬仰和尊敬的。

主要論文

“破壞生產經營罪問題辨析”,《中國刑事法雜志》,2010年第3期。本文被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收錄。

“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下受脅迫行為的體系性分析”,《政治與法律》,2011年第2期。

“構成要件符合性與客觀處罰條件的判斷”,《法學研究》,2012年第6期

“打擊錯誤與故意歸責的實現”,《中外法學》,2015年第4期。

“結果的推遲發生與既遂結論的質疑”,《法學家》,2016年第1期。本文被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收錄。

“中國大陸性刑法立法綜覽與問題評析”,臺灣《月旦刑事法評論》,2016年第3期。

“狹義的因果錯誤與故意歸責的實現”,《法學》,2016年第3期。

“對象錯誤與打擊錯誤的實質區分——在隔離犯中展開”,《法學評論》,2016年第4期。

“加重構成與量刑規則的實質區分——兼與張明楷教授商榷”,《法律科學》,2016年第6期。

“論詐騙罪中的‘處分意識’”,《東方法學》,2017年第2期。

此外,在《人民日報》、《法制日報》發表多篇文章。

司法考試 :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他們由重到輕的排列順序是什么?我考司法考試

按照從重到輕的順序排列是:搶劫罪、盜竊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

搶劫罪根據罪行輕重,量刑幅度很大,一般來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盜竊罪的量刑標準是:

一、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標準: 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單處罰金;2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滿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盜竊數額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 10000元以上不滿1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滿2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滿31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滿3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滿45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滿5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滿6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的量刑標準: 60000元以上不滿7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滿96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滿11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滿13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滿15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處無期徒刑。

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標準是: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上述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3、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4、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5、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6、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7、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

1、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合同詐騙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一)詐騙不足4 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5 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三)詐騙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重處情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二)——精深營“邏輯力”便簽作業11

例一 、當年南京餓死女童案冷漠的樂燕被判無期的新聞相信大家有所耳聞:

這是一個用條件說判斷的最簡單不作為犯罪。

甲的行為與犯人的死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不能說反正甲不提前行刑法警最終還是會要了他的命,我們始終強調現實的、具體的實害結果,而非假定的、抽象的、畢竟尚未發生甚至沒準就不發生的危險。

換言之,甲很可能要承擔故意殺人之刑責,因為你再恨之入骨都不能“替天行道”,為子報仇,否則這都可以的話干脆規定殺人償命不用審判大家自己去私了、冤冤相報何時了就完了!

例三 、兩個人同時投毒或開槍殺人的問題:

此時用條件判斷都認定甲、乙對丙之死均具有因果關系。投毒的,不能狡辯說誰的致死量更多更少、也不能說100%致死量的情況下少了我的毒人也必死無疑。開槍的也不能借口講哪一槍瞄得更狠、更準沒了我這一發還是難逃一劫。

前條件和后條件,有一個是0分,不發生作用的情況下,責任算到100分那個條件頭上,其他要靠兩個條件結合在一起才導致后果或者任何一個條件單獨發生都會致死的情況下,對兩個條件都要算賬。

例四 、事實不清、證據不明時適用“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原則”處理,均認定無因果關系:

特別提示:條件說、介入因素三標準只能用于所有條件都查清楚的前提之下,否則就只能說大家都跟這個人的死沒關系。

例三若換成說:不知哪一種毒藥已失效或者一槍打中要害另一槍沒有,卻因倆人的槍和子彈規格一樣無法確定要害那槍誰打的,那倆人就只能是故意殺人未遂(注意:殺人是鐵定了,人死卻不能歸責于任一槍,故死了也未遂,只怪上天不公,死人命苦,唯有化作厲鬼去找鬼才知道的那個人報仇。)

不過要是共同犯罪,甲、乙事前有意思聯絡,那就不論能否查明,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就認定二者均有因果關系。

例五 、行為人幾個行為

阻斷救助行為類:

這里要提到“合義務行為”的概念。如果路過看人水中求救,不管是仇人、陌生人,“見死不救”的確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但凡伸過援手(比如一船蒿伸過去夠到了抽走再掉下水淹死),就要“送佛送到西”,救一半放棄,就認定為你心存故意,存心不良,其心可誅,要是心里想想而已,詛咒人死法律也管不了你,眼下是真的死人了,那是脫不了干系滴。

此例同理,除非像車禍太厲害,傷及頭蓋骨,不逃逸也分分鐘沒命。

補充知識點 :也就是說,要學會準確 計算先行行為的個數 ,再看后果由哪一個行為造成,其對此有無法律上必須的救助義務。

下例中行為人本身有2個先行行為:

那這就不屬于綁架行為本身致死,而是行為人第二個行為(違章肇事)才跟死亡有因果關系,如果之前的非法拘禁超過規定時效,那就兩個罪都既遂。

這就不是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結果加重犯了,因為小孩之死并非破壞鐵軌導致的火車脫軌等本身造成的,二者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

但又得區分事實認識錯誤的情形:

本案例選自司考題及其解析。

例六 、被害人自殺

從本例起,隨著第三個條件因素的加入,案情越發復雜,就得動用介入因素三標準啦。

不過這種案子一般都是無因果關系。不論 *** 還是潑硫酸,不是過程中遭受暴力致死或者潑得再丑也還剩最后一口氣,那就是沒死,誰也想不到案主那么想不開,自己結束生命,所以自殺都是異常因素,阻斷了之前的危險流,獨立導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犯罪人不是結果加重犯,只不過都死了人了免不了量刑時考慮嚴重后果、情節惡劣之類多判幾年。

包括有的司考題改頭換面,說成是被害人的家人比如老母親覺得無臉見人上吊死了,也不能歸責于犯罪人 *** 或潑硫酸這一先行行為本身。

既然如此,那種說是求婚、失戀,被拒一方真的跳樓、吃安眠藥之類的就太小兒科了,生命不能承受之輕,心理能力脆弱至此,怨不了別人。

又如這種比較迷惑人的案例:

標準答案解析是這樣的:

但是也有 例外 :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法律擬制了被害人長期受辱、不堪為人自殺的話,要算到虐待人和干涉人頭上,即認定具有因果關系。

有關被害人自身原因還有第三種情況:

重傷倒在懸崖邊,醒來走幾步、爬一爬跌下山崖摔死;遭人追殺無路可逃跳河溺亡,這些屬于被害人沒法選擇、順理成章的行為,那就不能歸責于被害人自身舉動了。換言之,你不把人逼到那份上人家不至于如此意外之災,必須認定具有因果關系。

例七 、被害人特殊體質

你說年紀一大把還玩這么嗨,這下白死了活該。只要這位出頭的丈夫之前并不知道或應當知道老嫖客的心臟病,這種定時炸彈隨時被別人引爆就是假定行為,不構成過失致死,只能算意外。

特殊體質的三種類別前面一篇文章已有概括。

刑法不是民法實行無過錯責任,必須有過錯才能定罪追責。一旦成立何止賠錢,可是要喪失自由甚至抵命的呀。

例八 、被害人自陷風險

先說個簡單的:

這擺明自己找死,哪怕低于120也會死呀,超速駕駛跟致死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只能定交通違章不能判肇事罪。

再來個不好理解的:

以上換成消防員救人英勇獻身也是一樣的,杭州蕭山一倉管員李麗娟因不滿廠里對自己調崗縱火泄憤導致3名消防員犧牲,不就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罪被判死刑的嗎?

以下是該案新浪微博援引庭審辯論有關因果關系的一段:

如果說上述例子不能誤解為被害人自陷風險的話,下面這個可就疑難了:

個人還是認為能夠接受的,因為的確又沒人拿繩子捆住、也沒被鎖著關著,都疼成那樣了,在如此漫長的時間內,一個有行為能力、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再怎么都要有保命意識,趕緊自己出來找或者利用到正規醫院的時機好好檢查看看吶,不至于到晚期才察覺讓無良丈夫奸計得逞。

由此敬告各位讀者,同床共枕之人也未必可信吶,多留個心眼務必懂得自救呀,否則因果關系法定就這么判,找閻王申冤就遲了!

例九 、自然條件

像上一篇提到剎車被動手腳的提前遇到山洪致死案不同,比如 *** 昏睡在海邊被潮涌吞沒,把無行為能力的兒童扔到荒無人煙之偏僻場所被惡狼叼走等,跟撞人未死倒在大馬路中央如出一轍,這時候介入因素再正常不過了,就要認定罪魁禍首還是先行行為。

例十 、第三人行為

其實,我們細思可以發現,不管是被害人自己的因素還是自然條件因素,即使證明其介入有用,對犯罪人最終意義是不太大的,因為不會增加擔責的主體。

而如果介入因素是來自第三人的話,情況大為不同。因為一旦這個第三者跟實害結果有關系,那歸責主體有可能變成兩個也有可能轉換到第三人頭上了,多因一果嘛。由于加上來自第三人的兩股危險流共同往前發展,有可能對死亡作用一樣大,也可能一大一小,就會影響最終定性。

下面舉幾個這一類的例子:

后面三個很明了,就是第三人責任了。第一個補充說明:如果是常規檢查治療按程序走的,死了是意外,如果碰上蹩腳庸醫弄死的,就歸責于醫療事故,前面的行為只能是殺人未遂或者故意傷害未加重致死。

第三人因素的考題還很多,下面來道司考題吧,見多了、分析多了,無非就這么些情況,竅門自現:

以下為網絡上比較好理解的因果關系解析:

先整個因果關系錯綜復雜點的、生活中時刻都有可能發生的連環交通事故案例:

司考題也是實務普法的有效指導呀:

其實可以變換一種思維:在條件論證中,本來只有先前行為A與實害結果C;可是過程中冒出來B,B或者獨立導致了C,或者不管有沒有B、B的作用是大是小,A單獨也還是能導致C,此時,B就稱為“介入因素”,前面情形屬于異乎尋常,由此帶來因果關系(或者條件關系)的“中斷”,后面情形屬于正常,并不阻隔原有的因果流。

不過,實務中案情往往比理論上的想象更復雜,看起來一個無辜者的傷亡都不止跟一兩個因素有關啊,同樣一個因素有時看正常、有時看又不異常。 那到底什么時候用方法(1)、什么時候用方法(2)呢?

只有一因一果時,包括看似兩個因素實則前者并未已經實際起作用還在持續時,就只能用條件說,不能用介入因素判斷。

例十一 、德國教學討論案例:

主流觀點毒迷只為后來槍殺提供便利條件,作用還未達到直接導致殺人的程度。

有的人卻說:要是不投毒就不會昏迷,就不會不明不白被打死。

老師問:小龍女被尹志平玷污要不要算到歐陽鋒頭上?你怎么答?

不能簡單運用條件公式,說前面那些案例人不被打就不會送去醫院,不去醫院就不會遭遇車禍……

社會科學如法律等,不像自然科學那般量化精確,其論證是 必要非充分條件 。

據說德日法學界就有這種一直追問到“要是他媽不生他”為止,后來德方針對此類 因果關系鏈條問題前后各砍一刀,切斷所謂無休止的關聯 :

行為上,必須是刑法上禁止的實行行為,而不能是所有的自由的生活行為。

結果上,必須是已經轉化為現實發生的實害結果,不討論哪怕會成立的假設結果。

還有個德國教學案例:

——聯想到社會進步和醫學水平所限,如果某個疏忽大意忘了皮試的護士致人死亡,可是做皮試一些過敏或副作用之類也測不出來的可能還是要允許的。

以上強調的就是介入因素也要結合具體案情細節分析:

弄傷人后藏到樓頂邊沿等,就不能跟一般情形相提并論,需慎重掂量。

還有一個規律:

介入因素標準通??傔m用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這些比較重大的人身性犯罪,如果對于財產類犯罪,詐騙、盜竊這些,一般只要用自己的行為公式去判別,有機會另撰文論述。

——此篇完——

謝謝你的審閱。吧啦吧啦寫一大堆,如果沒有整明白或批判我疏漏之處,請留言,我定為自己的學藝不精、表達缺乏讓人理解接受的邏輯跟各位表示歉意和補償。

特別說明:本文案例多來源于柏浪濤、劉鳳科老師教材或課堂舉例及司考歷年考題,歡迎同道補充。

柏浪濤量刑情節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柏浪濤量刑情節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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