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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物證?
- 2、物證包括哪些
- 3、請問刑事訴訟法人證物證有哪些區別?
什么是物證?
1、法律分析: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拭、規格、特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刑事訴訟物證的特點,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2、物證是指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或痕跡。物證是法律訴訟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種證據形式。它可以是任何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刑事訴訟物證的特點,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照片、錄音帶、計算機數據、武器、工具等。物證以其本身的物理特征或存在的狀態來證明案件事實刑事訴訟物證的特點,不受人的主觀因素影響。因此刑事訴訟物證的特點,物證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很高的證明價值。
3、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4、法律主觀: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拭、規格、特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5、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以及其刑事訴訟物證的特點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物證的特點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屬性、存在狀況等來發揮證明作用的。
6、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傷害案件中所使用的棍棒、刀具等。
物證包括哪些
1、物證是“實物”或者“痕跡”,但在刑事訴訟中物證不應僅僅是如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腳印等“實物”或者“痕跡”本身。
2、法律分析: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拭、規格、特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3、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請問刑事訴訟法人證物證有哪些區別?
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和痕跡兩類。前者指與案件事實有聯系的客觀實在物;后者包括兩個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如腳印指紋等。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穩定性。
書證:通過文字或其他資料所記載的內容來反映案件事實,例如借條、合同文本等。 物證:通過物品本身來展現案件事實,例如合同中的樣品、故意傷害案件中的兇器等。 視聽資料:錄音錄像資料,如監控錄像和手機錄音錄像等。 證人證言:了解案情的證人提供的陳述,通常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人證物證都具有說服力,但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人證物證的比重有所不同。法律分析物證是指能夠以其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客觀存在的物品、物質或痕跡。物證以其外部形狀、性質、存在情形等證明案件,是一種重要的訴訟證據,在刑事訴訟中使用尤為廣泛。
定罪三要素:人證、物證、口供。人證物證口供,是我國刑法定罪的三要素,三者缺一不可。物證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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