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行政處罰決定是指當事人對一次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提起申訴,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本文將介紹。
1.申請復議
當事人不服一次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該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申請復議時,
2.復議決定
行政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復議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決定應當明確復議的事項、理由、依據和處理結果。
3.再次申訴
當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復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再次申訴。再次申訴時,
4.再次決定
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的再次申訴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再次決定。再次決定應當明確再次申訴的事項、理由、依據和處理結果。
1.申請復議和再次申訴時,
2.當事人申請復議或再次申訴后,行政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決定,不得拖延或者拒絕作出決定。
3.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提出復議或再次申訴,否則將可能被視為放棄申訴權。
4.當事人在復議或再次申訴過程中,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代為申請。
總之,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時,可以通過申請復議和再次申訴的方式進行申訴。在申訴過程中,應當注意申請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據材料,按照規定的期限提出申訴。同時,行政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決定,不得拖延或者拒絕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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