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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規定有哪些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2、收集證據的一般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3、刑事訴訟八大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4、法律分析:審判機關取證原則。最佳證據規則。按照法學理論界的通說,最佳證據規則適用于書證,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優于復制件,因而是“最佳證據”。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原則。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語言表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口供補強規則。證人作證規則。
不服刑事判決如何向最高檢申請抗訴
1、不服刑事判決如何向最高檢申請抗訴不服刑事判決不能直接向最高檢申請抗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高檢規則刑事訴訟規定最新,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高檢規則刑事訴訟規定最新,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受害人不服刑事判決不可以直接向最高檢申請抗訴的高檢規則刑事訴訟規定最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高檢規則刑事訴訟規定最新,受害人對一審判決有爭議的,應該在收到判決書以后的5天之內,向一審法院同級人民檢察院遞交抗訴申請書,檢察院收到抗訴申請書以后的5天內會答復當事人。
3、法律主觀:檢察院抗訴 程序是有明確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 》 第一百八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 一審 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是什么
1、最高檢關于刑訴法規則,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適用規則》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2、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是: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3、附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什么?
1、此外,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程序規則以及相關的法律救濟措施。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刑事訴訟法為司法機關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確保訴訟活動的有序進行。同時,它也賦予了公民在刑事訴訟中的各項權利,如申請回避、辯護、申訴等,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我國最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等內容。
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在事件性質及法定案件管轄范圍內,應向相關司法機關及時報案。受理單位在接到報案后,需根據案件性質和管轄范圍迅速審查。若審查后認為存在犯罪事實需追究刑事責任,應立案處理;反之,則不予立案。
4、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物證、書證及證人證言等八種證據類型。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刑事證據之間有關聯性,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聯系,從而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
5、《刑事訴訟法》和期間計算的規定包括:期間的計算單位和計算方法。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此時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后的第一日。
6、【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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