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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證人出庭是如何規定的?
證人作證有強制出庭作證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款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該條明確了法院具有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力,前提是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三)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社會心理學研究表明,人在潛意識里有接受占優勢地位者觀點的傾向,這種傾向無疑會影響證人作證的真實性,因為證人根據他人觀點對其親歷的具體事實進行剪裁和取舍之后,該證言已不再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
第一百九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律規定證人雖然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是并不是必須出庭作證的,因為當證人存在特殊情況,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提供書面證言、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當事人申請法院準許或者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之后,證人再出庭作出證人證言,同時在刑事案件中,證人作證應當屬于證人的義務,如果通知其到庭而不到庭,則要接受處罰。
標簽刑事訴訟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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