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照片屬于什么證據種類?
- 2、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混同辨認的規定有哪些?
- 3、刑事訴訟法證據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 4、刑事訴訟法證據的規定
-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法律規定
- 6、手機照片應以什么形態作為證據
照片屬于什么證據種類?
1、【法律分析】照片屬于書證的范疇,屬于證據的種類之一。書證、物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
2、法律分析:照片屬于書證的范疇,屬于證據的種類之一。書證、物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 *** 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單據、賬本等。
3、照片屬于書證。照片在法律程序中可作為證據使用;照片能夠記錄犯罪現場狀態,提供信息;照片展示的作案工具、血跡等內容,可能視為物證;物證需妥善保管,防止滅失。
4、【法律分析】照片證據一般情況下屬于視聽資料,但如果是以電子介質形式提供的則屬于電子數據。民事案件中證據的種類包括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和開庭審理之間的準備階段應當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一般情況下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5、證據包括: 書證、物證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混同辨認的規定有哪些?
辨認對象要混雜在其他具有類似特征的對象中,并且數量要符合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對于辨認犯罪嫌疑人的,人數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張;辨認物品的不得少于5件。檢察院偵查案件的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人數為5~10人;照片是5~10張;辨認物品時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張。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刑事訴訟法關于辨認的程序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中辨認有以下規則: 雜辨認規則; 單獨辨認規則; 見證人規則 ; 不得暗示的規則; 保密規則。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八條 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偵查人員。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新刑事訴訟法辨認的法律規定是辨認筆錄同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一樣屬于證據的一種。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刑事訴訟法證據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刑事訴訟八大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收集證據的一般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法律主觀: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刑事訴訟法證據的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主要涉及的是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于證據的收集與運用。根據該條規定,偵查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并予以審查核實。
法律主觀: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申請調取證據的規定為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三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公安機關調取證據,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情、搜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實施各類偵查手段,其中包括調取證據。
手機照片應以什么形態作為證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最新司法解釋,照片屬于影像資料,可以作為直接采信證據。舉證人只要就照片的拍攝時間、地點、所證明的指向進行說明與照片一并提交就可以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作為證據必須保持原狀:要將手機照片作為證據,必須保持原照片的原始狀態,不得做任何人為的修改。證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保持原狀。一旦修改,就喪失了原始形態,無法作為認定事物本來面貌的依據。原狀輸出:在保持原狀的前提下,可以將照片輸出,存儲到U盤等外部存儲設備中。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要將手機照片作為證據,必須保持原照片的原始狀態,不得做任何人為的修改。證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保持原狀。一旦修改,就喪失了原始形態,無法作為認定事物本來面貌的依據。在保持原狀的前提下,可以將照片輸出,存儲到外部存儲設備中。
照片屬于書證的范疇,屬于證據的種類之一。書證、物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
在法律訴訟中,電子文件作為證據時,如電子合同、電子發票等,盡管我們通常將其稱為電子證據,但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這些電子形式的證據并未單獨分類。電子證據的內容,如電子郵件和手機短信,往往以書證形式呈現,而數碼照片和視頻資料則作為音像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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