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德國刑事訴訟程序目錄
- 2、非法取證獲得的證據在國內外法律上會如何處理?
- 3、用非法取證的方式獲得有用的證據,在國內外法律上會如何處
- 4、德國刑事訴訟程序內容簡介
- 5、告訴乃論各國規定
- 6、兩大法系刑事訴訟模式的區別和聯系
德國刑事訴訟程序目錄
1、第一章德國刑事訴訟程序概覽 本章概述最新德國刑事訴訟法了德國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結構和原則。第二章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 本章詳細介紹了在德國刑事訴訟中參與各方的角色和職責,包括法院、檢察官、警察、辯護人和被告人。
2、最重要的是,德國提供了一種制度,法院承擔“發現事實真相”的責任,并允許當事人深度介入訴訟程序。這使得德國的制度在英美和大陸傳統中取得了最佳的混合,并取得了一定成就。自1877年以來,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了多次修改,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方面得到了顯著加強。
3、普通爭訟民事審判最新德國刑事訴訟法:定義與界限司法權的概念及其權威基礎比較部分:普通爭訟民事審判與刑事審判的比較普通爭訟民事審判與非訟民事審判的比較該目錄全面而系統,不僅涵蓋了民事訴訟法的核心概念,還深入探討了法律歷史與改革的影響,以及不同法律程序之間的比較,為法律實踐和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指導和資源。
4、第一編總論,為民事訴訟法的基礎框架。普通爭訟民事審判部分,深入探討了這一法律程序的定義與界限。司法權的概念,為法律執行提供了權威基礎。普通爭訟民事審判與刑事審判、非訟民事審判的比較,展現了法律程序的多樣性和適用性。
5、德國稅收通則共9章416條,其基本邏輯結構關系:稅收基本事項,稅收債務管理規則,稅收管理的一般程序規則,稅收管理具體程序運行規則,稅收義務人權利救濟,稅收刑事法則及訴訟程序規則。 德國稅收通則的章節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稅收債法。第三章, 一般程序規定。第四章, 稅收管理實施。
非法取證獲得的證據在國內外法律上會如何處理?
該規定強調,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此外,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各種證據的取得同樣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偷錄錄音、秘密拍攝等行為在法律上被視作無效證據,除非有其他證據佐證且以合法手段獲取。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誕生于英美法系,但是美國和英國的具體規定卻大相徑庭。比如英國對非法自白證據的基本原則是:自白證據并不因取得的方法和程序上的非法性而自動無效。只要符合案情,真實有效,英國的法官可以裁定為合法證據,當然,采用違法方式取得證據的相關司法人員還是會受到控告的。
非法取得的證據法院不能采用。在庭審質證過程中,經常有觀點認為凡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就是非法證據,就應當予以排除。《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非法證據的分類與處理 并非所有非法證據均被排除。在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審查主要是為了排除真實性不確定的非法證據,而不是所有非法證據。例如,瑕疵證據雖有非法取證,但其內容真實性未受影響,可通過補正后使用。非法證據的范圍廣泛,包括取證主體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程序不合法、方法手段不合法等。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司法機關在相關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和審理時,是需要以證據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或者當事人存在偽證的行為的,那么顯然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合法的認定。
非法證據需要排除,并且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進行舉報。證據在收集的時候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非法證據是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比如采用逼供等方式所收集到的證據就不能夠進行使用,屬于非法證據。 如果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怎么處理 非法的證據應予以排除,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報案、控告、舉報。
用非法取證的方式獲得有用的證據,在國內外法律上會如何處
1、“非法取證”這一概念在刑事訴訟法理論中有著重要地位。它指的是有權調查收集證據的審判、檢察和偵查人員,以及在執法人員的指使、縱容、默許下的非司法人員違反法定程序,使用違法手段獲取證據的行為。核心在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即不得在刑事審判中采納通過非法行為取得的證據。
2、非法證據排除規定誕生于英美法系,但是美國和英國的具體規定卻大相徑庭。比如英國對非法自白證據的基本原則是:自白證據并不因取得的方法和程序上的非法性而自動無效。只要符合案情,真實有效,英國的法官可以裁定為合法證據,當然,采用違法方式取得證據的相關司法人員還是會受到控告的。
3、非法取得的證據法院不能采用。在庭審質證過程中,經常有觀點認為凡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就是非法證據,就應當予以排除?!蛾P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德國刑事訴訟程序內容簡介
最重要的是,德國提供了一種制度,法院承擔“發現事實真相”的責任,并允許當事人深度介入訴訟程序。這使得德國的制度在英美和大陸傳統中取得了最佳的混合,并取得了一定成就。自1877年以來,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了多次修改,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方面得到了顯著加強。
本章詳細介紹了在德國刑事訴訟中參與各方的角色和職責,包括法院、檢察官、警察、辯護人和被告人。第三章審前程序 本章探討了德國刑事訴訟的審前階段,涉及對自由的限制、扣押物品、搜查、身體檢查和對私人通訊的秘密監控。
德國檢察制度的主要特點是:檢察院的職能主要限于刑事訴訟方面:一是負責對刑事犯罪和違法行為進行偵查,有權指揮司法警察;二是提起公訴;三是對刑罰的執行進行監督。因其實行起訴法定主義,因此只有檢察院才有權提起訴訟。
德國的起訴程序與中國不同,它不是獨立的訴訟程序,而是作為偵查終結的一種結果,偵查和起訴一起組成審判前程序。德國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責之一是領導和指揮警察進行偵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重新鑒定程序的啟動主體較多。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重新鑒定程序的啟動主體不僅有法院,還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有關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的法律條款,散見于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部委規章中。
糾問式訴訟形式是封建社會時期刑事訴訟形式的典型,可以說是“職權主義”的淵源。
告訴乃論各國規定
各國對告訴乃論案件的處理方式各有其特定法律制度。在德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但前提是先進行調解,若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方可正式提起訴訟。此外,檢察官出于公益考慮,也可以提起公訴。
告訴乃論案件的提起,各國規定不一。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乃論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但要先行調解,調解無效,才能提起。檢察官為了公益也可提起公訴。日本規定,告訴乃論的犯罪,一旦經被害人告發后,即成為公訴案件,由檢事廳官員向裁判所提起公訴。
告訴乃論,其核心原則在于no trial without complaint,即只有在被害人的控告下,司法機關才會對被告進行刑事責任的追究。此制度也被稱作告乃論、親告罪或告訴才處理。各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此類犯罪的規定各異。
我國的刑法體系中,有一些犯罪行為,如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以及虐待家庭成員等,被稱為“告訴乃論”的犯罪。這些犯罪的處理方式有其特殊性,它們屬于自訴案件。
兩大法系刑事訴訟模式的區別和聯系
英國在傳統上是由警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權限和作用較小。美國起訴有兩種形式,一是經大陪審團審查后批準的起訴書,二是檢察官提出的告發書。大陸法系國家的檢察機關及其制度比較完備。
兩大訴訟模式的比較 職權主義模式:這種模式主要存在于大陸法系國家。其特點是法官在訴訟過程中起主導作用,對訴訟的進行以及證據的調查以法院為主。法官作為積極的審判者,不僅負責指揮和主持法庭審判,還可以依職權調查搜集證據,并將獨立查證的證據作為裁判的依據。
法國沒有自訴案件,公訴案件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提起,但重罪案件必須經過兩級預審,即預審法官預審和上訴法院刑事審查庭預審,經刑事審查庭裁定起訴,重罪法庭才能受理。德國的起訴不作為一個獨立的程序,而是與偵查共同組成審判前程序。德國的檢察機關對應設置在各級法院內。
訴訟程序的差異 - 大陸法系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具有糾問程序特點,法官和陪審團共同審理案件。- 英美法系訴訟程序以原告和被告為中心,法官扮演仲裁人角色,陪審團負責事實和法律基本結論。 法律思維方式的差異 - 大陸法系法官主要從現有法律規定中尋找適用的法律條款,將其與事實聯系起來得出結論。
司法訴訟模式不同。司法訴訟模式即司法訴訟程序中貫穿始終的基本樣式、方法和本質特征。當代最具代表性的司法訴訟模式為大陸法系國家的職權主義模式和英美法系國家的當事人主義模式。
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與這種對抗式(也稱抗辯式)程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做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做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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