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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中管轄權異議的問題是怎樣規定的
刑事訴訟中沒有管轄權異議刑事訴訟中有專屬管轄嗎的規定。管轄權有爭議刑事訴訟中有專屬管轄嗎,也是法院之間的問題。被告人是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刑事訴訟中有專屬管轄嗎,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刑事訴訟中有專屬管轄嗎,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把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刑事訴訟中有專屬管轄嗎;認為本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處理,普貨認為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駁回異議。
屬地管轄原則: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級別管轄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專門管轄原則: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首先,辦案機關需對被告人或其辯護律師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若異議成立,應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法院認為自己不宜行使管轄權,可以請求上級法院處理。法院在審查后,若確認異議不成立,則依法駁回異議。
刑事案件地域管轄怎么確定?
1、刑事案件地域管轄以犯罪地為準,即在犯罪行為與結果之地法院行使管轄權。但如有必要,被告人所在地法院亦有權審理此類案件。根據現行法規,此類案件應交由犯罪地法院受理。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處理更為適宜,則可適用該原則。【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刑事案件管轄權地域歸屬的核心在于確定犯罪行為的發生地點,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均在法定管轄范圍內。若犯罪行為同時涉及多個地點,管轄權則由最初受理的法院承擔,或根據案件主要犯罪地轉移管轄。特殊情況時,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審理更為適宜,可將案件轉至該法院。
3、所謂犯罪地,指的是犯罪行為發生的地點。對于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為實施地,也包括取得財產的所在地。在條件允許下,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才由該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4、②恒定犯罪地管轄、恒定基層法院管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b.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法律分析:一般地域管轄又可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它是以訴訟當事人住所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管轄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民事案件以作為訴訟的特定法律關系或者標的物所在地為標準而確定的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6、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主要遵循犯罪地原則,通常由犯罪行為發生的地點所對應的公安機關負責管轄。若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更為適宜進行管轄,也可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負責。犯罪地的范疇寬泛,不僅涵蓋犯罪行為的實施地,還包括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關聯的地點。
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1、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管轄權的確定一般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一般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立案偵查。而在一般原則之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2、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管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4、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如下規定:明確犯罪地點的,由相應地區法院負責審理;若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更適合審理此案,亦可由其負責審理。過程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及結果發生之地。【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刑事案件的管轄地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確定。首先,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則可由該地法院管轄。若幾個同級法院都可管轄,由最先受理的法院審理,必要時可轉至主要犯罪地法院。
6、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可請求上級法院管轄。上級法院在必要時可將案件指定給其他下級法院管轄。對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的漏罪或新罪,應由原審法院管轄,但考慮實際更適宜時,可由其他法院管轄。服刑期間新犯的罪行,由服刑地法院管轄;逃脫期間的犯罪,視情況由犯罪地或服刑地法院管轄。
約定管轄和專屬管轄哪個優先
1、法律分析:案件管轄權確定方法如下:先專屬管轄,確定案件是否是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的案件;再協議管轄,有約定管轄權的按約定確定;最后一般管轄,案件既不是專屬管轄,也沒有約定管轄,根據一般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權。
2、專屬管轄優先。根據我國管轄法信息可知,專屬管轄是一種地域管轄,由特定的法院管理,不能以約定的方式加以變更,也就是要優于約定管轄。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3、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權。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專屬管轄是指由特定法院行使管轄權,這種管轄權不受當事人約定的影響,因此它優先于任何約定的管轄。專屬管轄的特點包括優先性、排他性和強制性,它分為國內專屬管轄和國際專屬管轄兩種形式。
4、協議管轄優先于一般管轄。 依照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哪個法院管轄;并且此種協議管轄優先于一般管轄。協議管轄必須滿足的條件: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約定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5、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符合合理與合法標準。只要約定不違背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雙方在合理自愿的狀況下達成,便具有法律效應。依據中國法律,合同雙方有權在合約內約定糾紛處理的管轄法院,且此約定管轄權優先于一般管轄權。
6、已經協議約定管轄的,以協議管轄為準。沒有約定管轄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的四個案件種類
1、法律分析:(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專屬管轄有三類:(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3、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專屬管轄涉及四種類型的案件: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繼承遺產糾紛以及登記設立的公司糾紛。這種管轄方式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能通過協議更改,也不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4、不動產糾紛案件、港口作業糾紛案件、繼承遺產糾紛案件、海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不動產糾紛案件:不動產糾紛案件的管轄權歸屬于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便于對不動產的現場勘查和證據收集。港口作業糾紛案件:港口作業糾紛案件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便對港口作業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解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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