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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學案例分析(二)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偵查,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本案觸犯的是《刑法》第257條第2款,不屬于自訴案件,因此應由公安機關偵查。
2、《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3、區法院公開審理不正確,因為秦某只是15歲的學生,不具備完全刑事能力,對少年犯不應公開審理。(2)不正確,因為秦某是未成年人,不適用無期徒刑和剝奪政治權利。
4、案例分析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必須為其指定辯護人,以維護其合法訴訟權益而不論其本人意見如何,被告人周某搶劫、殺人,情節嚴重,可能被判處死刑,人民法院應為其指定辯護人。
5、《高檢規則》第303條規定,被不起訴人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以內提出申訴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由控告申訴部門辦理。 【案例二】 【案情】花都市某單位退休干部區禮華退休后在郊區的老家建了一處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縣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并...
縣級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偵查是不對的刑事訴訟比較分析題,偵查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縣人民法院,在沒有找到確鑿的證據之前就逮捕,這個是不對的。而逮捕是由公安局執行的。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免于起訴的決定,要么是駁回,要么是裁定。既然已經起訴,為什么還要自訴。
案例二刑事訴訟比較分析題:犯罪嫌疑人甲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X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在法院判決宣告前的某一天,甲某在看守所監舍內與乙某閑談,無意中說出自己之前曾在Y地盜竊過某金融機構。后乙某向管教民警檢舉揭發,此案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
同樣地,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完成并將案件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亦需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因此,關于涉嫌故意傷害罪的案件,其逮捕后的判刑時間將主要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若無特殊情況,通常應在兩個月內宣告判決;若存在特殊情況,則審理期限可能會有所延長。
在該起案件中,縣人民法院是不能直接提起公訴的,只有檢察機關才可以提起公訴。所以本案法官直接提起公訴的做法是不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急)
1、第3題考查的是法院的級別管轄。這涉及到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量刑。與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不同,該罪的最高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因此不需要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法理詳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偵查,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
2、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馬某,趙某共同將被害人錢某殺害,一審程序中,公訴人對被告人馬某趙某同時進行詢問。目擊證人王某旁聽了案件審理,并應控方要求就案 *** 況向法庭作證,且先后回答了辯護人,公訴人及審判長的發問。
3、[分析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4、區法院公開審理不正確,因為秦某只是15歲的學生,不具備完全刑事能力,對少年犯不應公開審理。(2)不正確,因為秦某是未成年人,不適用無期徒刑和剝奪政治權利。
5、第(3)題考級別管轄。該題涉及刑法中對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量刑。該罪不同于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其最高刑為不期徒刑7年,故不必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法理詳解(1)《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巡機關報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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