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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刑事訴訟法的幾個小問題?
1、不需要再批捕,直接走追訴漏罪程序。法律上規(guī)定只要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司法實踐中各個地方做法不一,有些是只受理人身傷害類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畢竟,理論和實踐還是有差距的。
2、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于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規(guī)范化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義。立案與偵查階段 在立案與偵查階段,規(guī)定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立案,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立案范圍。
3、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但實踐中常常是偵查人員單獨訊問,在筆錄上簽上兩個民警的名字;非法搜查、扣押。對公民的身體、物品或住處等進行搜查時未辦搜查證,扣押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時手續(xù)不齊全,不該扣押的也扣押,還有隨意使用扣押的物品等。
4、法律主觀:六部委刑訴法規(guī)定的依據主要為刑事訴訟法、刑法等法律。根據此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中規(guī)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毙淌略V訟法規(guī)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為發(fā)生地和結果發(fā)生地。
法院刑事自訴為什么這么難
1、法院刑事自訴難的原因,主要為以下幾點:法院對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有“畏難”情緒,對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條件進行限制,人為地縮小了刑事自訴案件的受案范圍,致使受害人告狀無門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受害人對刑事案件自訴的范圍和標準認識不到位。
2、由于刑事自訴人不具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在調查取證方面存在極大的不足,因此,會造成指控犯罪的證據不足而難以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3、法院一定會受理刑事自訴案件的。一般不予受理,是因為刑事自訴案件的證據很難搜集。自訴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很難證明自訴狀中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如虐待罪,大多數是一個家庭成員之間發(fā)生的,很難找到足夠的證據來證明。
4、法律分析:刑事自訴案件一般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較為欠缺,所以公安機關檢察院對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具有一定門檻。
5、同時,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 書面的形式,即應當制作并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
6、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新刑事訴訟法頒布后公安執(zhí)法過程中的問題和對策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公安機關濫用偵查手段的情況較為普遍,具體表現為:刑訊逼供。對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以逼取口供。這是違法取證行為中最突出的問題;以威脅、引誘手段收集口供。
頒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共111條,主要對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zhí)行規(guī)定、特別程序等七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公訴工作,這對檢察機關公訴工作提出了許多新挑戰(zhàn)、新任務和新要求,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新刑訴法的規(guī)定,積極做好公訴部門的應對工作,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新刑訴法對辯護制度作出修改,尤其是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偵查階段介入,這對公安執(zhí)法工作也帶來了直接影響。新刑訴法對辯護制度作的修改,使得律師的作用愈發(fā)重要,新刑訴法中關于律師與辦案人員直接接觸的規(guī)定比比皆是。律師與案件承辦人會見已經無法阻擋。
司法實踐中, 對撤回起訴后的案件通常采取四種處理方法:一是檢察機關作不起訴處理; 二是補充新的事實證據后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訴; 三是建議公安機關撤回處理; 四是以補充偵 查方式退回公安機關后不了了之。上述四種處理在執(zhí)行中存在如下問題: 撤回起訴后作不起訴處理容易引起程序沖突。
加強刑事立案監(jiān)督、完善立案監(jiān)督體制是確保嚴格執(zhí)法、準確執(zhí)法、公平執(zhí)法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因此,完善刑事立案監(jiān)督的有效機制、拓寬刑事立案監(jiān)督知情渠道以強化立案監(jiān)督的效力就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
公安民警是國家的依法管理治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專業(yè)隊伍。他們在日常執(zhí)勤巡邏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進行拘留、調查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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