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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的案件是否一定公正?請舉出具體案例。
1、一定公正的。比如加拿大公民康明凱和邁克爾涉嫌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和遼寧省丹東市國家安全局分別于2018年12月10日對上述二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按照中國法律,他們處在被調查階段。
2、據此,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3項的規定,剝奪和限制了被告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依法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法院接到案件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重新審理了此案。
3、事實上,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一判決是正當的。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爆炸物,是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的規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楊鳳深的“梨花瓶”火藥已達到非法制造炸藥的“定罪門檻”。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5、第二個問題,首先這個中級人民法院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6、同時,它也規定了進行刑事訴訟的原則、制度和具體程序。刑事訴訟的進行直接關系到犯罪的有效懲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因為刑事訴訟牽涉到公民生命、自由和財產等基本權利,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以防止對公民權利的侵犯。在現代社會,刑事訴訟法在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方面同樣具有重要價值。
最高法院案例:刑事案件立案前的偵查行為是否具有可訴
1、刑事立案前的調查行為是公安機關判定案件是否屬于刑事案件、能否進人刑事訴訟的基礎性工作,其不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公安機關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刑事案件立案說明犯罪事實的成立,是不能撤銷案件的。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刑事案件的原告一般是檢察院盜竊罪屬于刑事犯罪,而刑事案件只能結案,不能撤案。所謂結案,就是需要法院宣判,罪名成立或是不成立,不成立就會被無罪釋放。罪名成立的就會被判刑,有可能減輕處罰或是免除處罰。
3、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法律客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陳美娟投放危險物質案(刑事案例分析)
裁判結果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與刑事訴訟有關的案例,被告人陳美娟因與被害人發生口角而心懷不滿與刑事訴訟有關的案例,故意在被害人所種植的 *** 中投放甲胺磷農藥,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二人中毒、其中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陳美娟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在危害結果認定方面,陳美娟投放危險物質案提供了一個實例。確定重大損失的標準,李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是一個關鍵案例。放火行為的定性多樣,如華慶和故意殺人案,以及符光的自家財產放火案,都涉及不同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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