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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幾次?拒絕辯護的應該怎么辦
犯罪嫌疑人分為強制辯護和非強制辯護,兩種情形不同,具體如下:強制辯護案件。被告人可依法拒絕辯護一次,由法定機關再次指定辯護人辯護(或當事人自行委托)。被告人無權再次拒絕;非強制辯護案件。被告人可依法拒絕辯護一次,由當事人自行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再次拒絕辯護的,應當自行辯護。
如果被告人當庭第一次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準許。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這是第二次拒絕,法院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辯護人,由其自行辯護。
被告人拒絕辯護的話,法院應當尊重其權利,作為辯護人退出法庭,這樣如果檢方的指控證據充分,犯罪事實清楚的,法院做出判決。被告人可以拒絕法院提供的司法援助,自行委托辯護人,也可以自己做辯護。這是一種權利,自然可以放棄。
也就是說,對被告人當庭拒絕接受委托律師辯護的,拒絕權的行使以兩次為限。但是,對被告人在庭下解除對其辯護人的委托而更換辯護人,司法解釋沒有作出次數上的限制。被告人拒絕司法援助怎么處理?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254條規定了對第一次拒絕與第二次拒絕兩種情況的處理。如果被告人當庭第一次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準許。重新開庭后,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的,這是第二次拒絕,法院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辯護人,由其自行辯護。
強制辯護概念區分
強制辯護與任意性指定辯護的區別在于,強制辯護帶有救濟性質,是國家對司法公正的強制要求,而救濟權則更具有選擇性。強制辯護制度的設立,實質上是國家公正理念在辯護制度中的具體體現,它強調了對所有訴訟參與人,特別是能力受限者的必要保護,以確保程序公正為實體公正提供基礎。
一般而言,指定辯護是指被指控人因為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無力聘請辯護人的情況下,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指定辯護可分為任意性指定與強制性指定。指定辯護包括: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
一般而言,指定辯護是指被指控人因為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無力聘請辯護人的情況下,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指定辯護可分為任意性指定與強制性指定。強制性辯護是指定辯護的一種形式。而法院免費為被指控人指定辯護律師是國家進行法律援助的一種形式。
刑訴強制辯護的情形
1、法律分析: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死刑復核強制辯護是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規定,屬于法定應當指定辯護的強制性規定。作為一項總則性規定,沒有任何理由將直接關系著被告人生死問題的死刑復核程序排除在外辯護律師基本上沒有參與死刑復核程序的制度空間。
3、辯護人經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但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本案被告人是聾啞人,屬于強制辯護的情形,辯護人應當出庭。選項D錯誤,當選。
4、刑事訴訟法 對未成年的保護程序是怎樣的? 第二百六十六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5、理由有二:第一,第34條關于“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規定,屬于法定應當指定辯護的強制性規定。作為一項總則性規定,沒有任何理由將直接關系著被告人生死問題的死刑復核程序排除在外。第二,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也是確保死刑復核程序公正外觀的客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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