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買賣儲存彈藥量刑的知識,其中也會對販賣武器彈藥罪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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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彈藥罪既遂具體量刑標準是什么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最多判多少年?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原藥制劑50克以上,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的;(二)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制劑500克以上,或者餌料20千克以上的;(二)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3人以上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藥、制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并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3.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的,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4.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行為負有查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制造槍支罪的量刑
非法制造槍支罪的量刑: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槍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支管理的法規,非法制造槍支的行為。非法制造槍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支管理的法規,非法制造槍支的行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5、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買賣彈藥罪的量刑標準
非法買賣彈藥罪既遂處罰標準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買賣彈藥,是無視國家規定,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侵犯的是槍支彈藥的管理規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行為人的客觀表現為具有非法買賣彈藥的行為。構成犯罪且情節嚴重,比如數量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加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攜帶子彈多少發可判刑
攜帶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可以判刑。涉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 罰金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 *** 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藥、發射藥、黑火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 *** 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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