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民事訴訟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
1、民事訴訟舉證刑事排除合理懷疑的規定是: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明標準仍然是“證據確實、充分”。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排除合理懷疑是要排除有正當理由的懷疑,而非任意妄想的懷疑。合理懷疑要求懷疑者能夠說出懷疑的理由,而不能毫無根據地推測或者幻想。
2、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規定與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并無差異,即所謂“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而這種無區分的標準對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開展產生不利影響,這不符合民事訴訟的價值取向。
3、英國有所謂的“靈活性的證明標準”;美國則存在“清晰和有說服力的證明標準”;大陸法系的瑞典根據待證事實的性質不同,設計了不同等級的證明標準;德國民法上也存在高于或者低于原則性標準的法條或者事項,體現了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彈性和適應性。
4、英美證據法傳統上有兩種證明標準: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懷疑的證據,適用于刑事案件;一是蓋然性超過他方的證據,適用于民事案件。在證明責任由被告人承擔的少數刑事案件中,也適用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
5、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并不否定所有可能,而是排除那些沒有證據支持的可能性。3)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要求法官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形成確信,深信不疑。4)在存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法官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結論。在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標準是適用的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兩種主要的證明標準
1、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并不否定所有可能,而是排除那些沒有證據支持的可能性。3)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要求法官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形成確信,深信不疑。4)在存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法官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結論。在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標準是適用的證明標準。
2、在法律的精密框架中,我國的證明標準分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兩種,它們各自要求在不同階段達到不同程度的確信程度。/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證明標準是法律對檢察機關和當事人在案件事實認定上設定的最低要求。
3、英美證據法傳統上有兩種證明標準: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懷疑的證據,適用于刑事案件;一是蓋然性超過他方的證據,適用于民事案件。在證明責任由被告人承擔的少數刑事案件中,也適用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
4、從近代訴訟史開始,就有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兩種不同的證明標準。傳統上有兩種證明標準: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懷疑的證據,適用于刑事案件;一是蓋然性超過他方的證據,適用于民事案件。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5、是指法律要求的 訴訟 證明中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從近代訴訟史開始,就有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兩種不同的證明標準。英美證據法傳統上有兩種證明標準: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懷疑的證據,適用于刑事案件;一是蓋然性超過他方的證據,適用于民事案件。
民事證據是否要達到已排除合理懷疑?
有學者認為立法中排除合理懷疑民事訴訟的“排除合理懷疑”是對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要求排除合理懷疑民事訴訟,是關于證明標準的新解釋排除合理懷疑民事訴訟;[1]也有觀點認為“排除合理懷疑”與“證據確實、充分”之間存在著一定區別,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排除了合理懷疑也不必然代表證明的確實、充分,即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可能低于證據確實、充分。
從證據的特征來看,證據必須與要證明的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具有其合法性。另外,按照證據客觀性的觀點,證據還應當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證據不僅是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材料,也是法院認定爭議的案件事實,作出裁判的根據。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哪些案件適用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請解析...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法律分析:最早應用于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懷疑”是我國“證據確實、充分”標準在主觀方面的解釋與要求,有助于彌補傳統證明標準抽象化與客觀化的缺陷,實現從客觀與主觀的雙重維度對刑事證明標準作出規范。
【答案】:B解析:在英美法系國家,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最早產生于119世紀。1824年,一位英國學者率先主張,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應當是“由于道德上的確定性足以排除一切懷疑”。之后,這一標準首先在死刑案件中適用,然后擴大到所有的刑事案件,成為英美法系國家刑事訴訟中通用的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的層次化在英美法系中發展得較為成熟與完善,特別是在英國的判例中,曾出現過民事案件中某些事實適用“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的情況;在美國規定適用特殊證明標準的待證事項中,亦包含了欺詐、口頭遺囑等事項。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