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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嫌疑人監視居住屬于無罪嗎,監視居住的規定是怎樣的?
- 2、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什么區別
- 3、監視居住刑訴法中是怎么規定的
- 4、刑事訴訟中的監視居住條件是什么
- 5、刑事訴訟法關于監視居住的期限怎么規定的
嫌疑人監視居住屬于無罪嗎,監視居住的規定是怎樣的?
1、嫌疑人監視居住不代表是無罪,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
2、監視居住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并不是一種刑罰,而且監視居住與是否判刑也沒有必然聯系。是不是判刑要看公安機關偵察的結果如何認定。
3、監視居住可能會無罪釋放。如果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調查后無犯罪事實的,會無罪釋放。如果有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被先行拘留或者逮捕。
4、被監視居住等于無罪么監視居住的人,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任何人未經法庭審判,不得認定其有罪。在司法實踐中,被監視居住的人,也有最終被判無罪的。
5、犯罪嫌疑人被決定采用監視居住并不表明其必定無罪。監視居住乃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基于具體案件事實狀況,對于犯罪嫌疑人員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性輔助措施。在案件調查階段,倘若犯罪嫌疑人符合相關法律設定的起訴資格要求,仍然需接受法院提起公訴的審判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刑事訴訟監視居住的區別主要在三個方面:適用條件不同:取保候審的嫌疑人主要有以下特征: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但取保候審后沒有太大社會危險;生活不能自理患有重大疾病、或孕期婦女;羈押期滿但案件未結。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違反規定的后果不同 監視居住: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限制人身程度不同 從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上看,取保候審要比監視居住較為輕緩。對于被取保候審者,刑事訴訟法要求其履行一些帶有不妨礙訴訟性質的義務,并禁止刑事訴訟監視居住他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和縣。
監視居住要求當事人必須在指定的居所內執行,且隨時受到監視,不得離開住所;取保候審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較輕,被保證人只要不離開當地,可以較為自由地活動;取保候審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律師申請,而監視居住則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決定,不可申請。
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從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上看,取保候審要比監視居住較為輕緩。對于被取保候審者,刑事訴訟法要求其履行一些帶有不妨礙訴訟性質的義務,并禁止他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和縣。
法律主觀: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都是刑事訴訟過程的強制措施的一種,但是兩者的適用條件不一樣,兩種措施執行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也不相同,兩者的最長期限不一樣。取保候審不折抵刑期,而指定居所監視居的期限應該折抵刑期。
監視居住刑訴法中是怎么規定的
監視居住刑訴法中的規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在《刑事訴訟法》第74條-79條中,主要是對監視居住的規定。包括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一般由公安機關來執行監視居住。特殊情況下可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但是不能在羈押場所、辦案場所進行。除無法通知的情況外,需要在24小時之內盡快通知其家屬。
這兩種情況是適用監視居住的基本條件,即監視居住主要適用于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可能判處《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中的管制、拘役以及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但除這兩種情況以外,還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可以適用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中的監視居住條件是什么
1、法律分析:監視居住條件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2、在符合逮捕條件的時候,同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監視居住。身患嚴重疾病,不能自理生活。正在懷孕或者需要對自己不滿1周歲的孩子進行哺乳的女性。是生活無法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為案件存在特殊情況或者辦案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3、監視居住刑訴法中的規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4、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犯罪嫌疑人。(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關于監視居住的期限怎么規定的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的規定來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采取了監視居住措施的,最多情況下是6個月就會結束。但實際被監視居住什么時間結束,還要看司法機關決定的監視居住期限是多久。
2、監視居住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這一規則適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的監視居住行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而監視居住的期限則為六個月。在執行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3、監視居住的期限,按照法律的規定,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中明確指出,無論是人民、人民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措施時,其最長期限分別為十二個月和六個月。在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期間,法律要求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和審理。
4、監視居住的期限是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立即解除監視居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5、監視居住的期限是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間公安機關應該繼續偵查、起訴和審理,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并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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