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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拆遷補償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 *** 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 ***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 *** 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 *** 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 *** 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 *** 。
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 *** 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 *** 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 *** 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 *** 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 *** 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 *** 或者本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 *** 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拆遷補償法典
煙臺市拆遷補償標準規定,煙臺市拆遷舊城改造補償條例
來源網絡,僅供參考
關于修改《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的決定煙政發[2003]33號
各縣市區人民 *** (管委),市 *** 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 *** 決定對《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市人民 ***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對市轄區的房屋拆遷實施統一管理。各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二、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房屋拆遷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并完成房屋拆遷。”
三、第六條修改為:“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根據拆遷范圍內應拆遷房屋評估確定。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50%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80%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發布前,應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商定銀行專戶存儲前款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并依銀行、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三方約定的程序支付相關款項。”
四、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拆遷人提供臨時安置用房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但超過規定期限的,從超過之日起按前款標準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付給被拆遷人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五、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職工人數的確定,以交納勞動保險的實際工作人數為準。”
六、第十二條修改為:“超面積安置費。實行產權調換或就地回遷,按原建筑面積拆一還一,結算結構、成新差價。超面積應交納超面積安置費。超面積安置費由房屋所有人或直管住宅(代管住宅)承租人按評估價交納,出資人擁有投資部分的產權。評估價參照區位指導價估出。房屋重置價每建筑平方米:鋼混結構一等800元,二等750元;磚混結構一等640元,二等590元,三等500元;磚木結構一等650元,二等595元,三等545元,四等490元;簡易結構210元。房屋重置價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
七、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貨幣補償由根據區位指導價作出的房屋評估價、附屬設施評估價組成。評估時應考慮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成新、質量、朝向、配套、樓層等因素。”
八、第十四條修改為:“住宅貨幣補償區位指導價為:芝罘區:區位級別最高限價(元/m2)最低限價(元/m2)平均價(元/m2)一級區位320017302465二級區位210015801840三級區位158011301355四級區位12808801080五級區位1040680860萊山區:區位級別最高限價(元/m2)最低限價(元/m2)平均價(元/m2)一級區位180015801690二級區位158012801430三級區位138010401210四級區位11308801005五級區位1040680860福山區、牟平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住宅貨幣補償區位指導價由各區提報市 *** 公布。住宅貨幣補償計算公式:住宅貨幣補償費=房屋評估價×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附屬設施評估價。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市轄各區各級區位地段劃分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各縣市各級區位地段劃分由當地人民 *** 公布。”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應當解除租賃關系,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承租人依規定進行補償、補助。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租賃協議明確約定不解除租賃關系的,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租賃關系繼續保持,重新簽訂租賃協議。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暫住)戶口或營業執照,并有合法的租賃協議的房屋使用人。”
十、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易地實行產權調換安置,面積計算公式為:安置面積=被拆遷房屋應得貨幣補償額÷安置房屋每建筑平方米評估單價。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經評估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后確定。”
十一、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 *** 出資進行公益事業建設拆遷,住宅貨幣補償原則上不超過區位指導價的平均價。”
十二、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規定的相關補償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
十三、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拆遷人在原拆遷范圍內進行回遷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應先妥善補償安置好被拆遷人。”
十四、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拆遷住宅平房(含簡易樓房)安置成套樓房的,在產權調換時,新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并結算結構、成新差價;拆遷成套樓房安置房為成套樓房的,在產權調換時,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加樓梯間面積進行計算并結算結構、成新差價。”
十五、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拆遷人提供安置的住宅房屋是樓房的,應以建筑單元為單位提供。安置房為無電梯的樓房時,對行走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應當給予低樓層照顧。拆遷小于45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且屬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被拆遷人,拆遷面積與45平方米之間的差額部分房價款,按評估價的50%交納。困難戶的確認,由拆遷人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定。”
十六、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拆遷非大廳式的營業用房采用大廳式營業用房安置并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事先在大廳內留出公用通道。除公用通道外,廳內安置給被拆遷人的使用面積不得少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70%。廳內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實行產權調換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十七、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臨時安置補助費、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區位指導價、房屋重置價,由市 *** 根據調整情況適時公布。各縣、市人民 *** 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臨時安置補助費、職工月平均工資、區位指導價、房屋重置價等制定具體辦法,報市 *** 批準公布。”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附件: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二○○三年三月四日附件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人民 ***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對市轄區的房屋拆遷實施統一管理。各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三條凡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規定;拆遷人應按規定標準繳納拆遷管理費。委托拆遷的拆遷人,應向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支付委托拆遷費。委托拆遷費標準,可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也可由拆遷人與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協商確定。拆遷人委托拆遷單位拆除房屋和清運垃圾,按實際發生的費用結算。
第四條任何單位必須憑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房屋。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拆遷人、實施拆遷單位、補償安置方式、拆遷范圍、拆遷期限、過渡期限、搬遷期限等情況予以公告。拆遷公告發布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及有關單位應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房屋拆遷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并完成房屋拆遷。
第五條拆遷人對被拆遷人補償,可以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具體補償方式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根據拆遷范圍內應拆遷房屋評估確定。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50%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80%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發布前,應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商定銀行專戶存儲前款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并依銀行、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三方約定的程序支付相關款項。
第七條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計發。就地回遷的,每平方米每年60元,不足年按月計發,不足月按滿月計發;易地搬遷的,原則上一次性安置,如確需周轉過渡的,按就地回遷標準的兩倍計發。協議有約定的按協議執行。拆遷人提供臨時安置用房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但超過規定期限的,從超過之日起按前款標準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付給被拆遷人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八條搬遷補助費。住宅為每戶200元,非住宅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取。就地或易地安置需周轉過渡的,應計算兩次搬遷補助費。就地安置的搬遷期限不超30天,易地安置的搬遷期限不超45天,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每提前一天由拆遷人獎勵100元。
第九條周轉過渡期限。就地回遷安置房為多層住宅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小高層住宅不得超過24個月,高層住宅不得超過36個月。易地安置房為多層住宅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小高層住宅不得超過18個月,高層住宅不得超過24個月。不論就地或易地安置,凡超過上述周轉過渡期限的,自超過之日起,臨時安置補助費加一倍計發。
第十條停產停業補助費。拆遷非住宅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由拆遷人適當補助,發給停產停業補助費(2002年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25.08元)。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若房屋所有人與使用人為同一人的,計算補助費時間自簽訂協議之日(或協議約定之日)起,止于回遷安置時。拆遷出租的非住宅,對承租人(含承租單位職工)付給三個月工資作為一次性補助費。職工人數的確定,以交納勞動保險的實際工作人數為準。
第十一條利用住宅搞經營的,按住宅安置;經市有關部門批準的,可參照區位按實際經營使用的合法面積,付給每平方米200—160元,作為一次性補助費。
第十二條超面積安置費。住宅實行產權調換或就地回遷的,按原建筑面積拆一還一,結算結構、成新差價。超面積應交納超面積安置費。超面積安置費由房屋所有人或直管住宅(代管住宅)承租人按評估價交納,出資人擁有投資部分的產權。評估價參照區位指導價估出。房屋重置價每建筑平方米:鋼混結構一等800元,二等750元;磚混結構一等640元,二等590元,三等500元;磚木結構一等650元,二等595元,三等545元,四等490元;簡易結構210元。房屋重置價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
第十三條貨幣補償由根據區位指導價作出的房屋評估價、附屬設施評估價組成。評估時應考慮房屋區位、用途、結構、成新、質量、朝向、配套、樓層等因素。拆遷已購原公有住宅房屋,以房改成本價購買的按私房對待;以房改標準價購買的,被拆遷人按房改政策規定過渡為成本價后,按私房對待;未過渡為成本價的,按共有房對待。
第十四條住宅貨幣補償區位指導價為:芝罘區:區位級別最高限價(元/m2)最低限價(元/m2)平均價(元/m2)一級區位320017302465二級區位210015801840三級區位158011301355四級區位12808801080五級區位1040680860萊山區:區位級別最高限價(元/m2)最低限價(元/m2)平均價(元/m2)一級區位180015801690二級區位158012801430三級區位138010401210四級區位11308801005五級區位1040680860福山區、牟平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住宅貨幣補償區位指導價由各區提報市 *** 公布。住宅貨幣補償計算公式:住宅貨幣補償費=房屋評估單價×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附屬設施評估價。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市轄各區各級區位地段劃分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各縣市各級區位地段劃分由當地人民 *** 公布。
第十五條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應當解除租賃關系,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承租人依規定進行補償、補助。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租賃協議明確約定不解除租賃關系的,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租賃關系繼續保持,重新簽訂租賃協議。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暫住)戶口或營業執照,并有合法的租賃協議的房屋使用人。
第十六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易地實行產權調換安置,面積計算公式為:安置面積=被拆遷房屋應得貨幣補償額÷安置房屋每建筑平方米評估單價。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經評估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后確定。
第十七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其生產設備、附屬設施等由被拆遷人自行搬遷、拆除,搬遷費由拆遷人承擔。
第十八條 *** 出資進行公益事業建設拆遷,住宅貨幣補償原則上不超過區位指導價的平均價。
第十九條拆遷被拆遷人原有的暖氣、煤氣、單戶電表(如新安置房已單獨掛表的除外),應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補償;拆除電話、有線電視、計算機網絡、空調、煤氣(電)熱水器由拆遷人按規定支付移裝費。拆遷評估時,應考慮房屋裝修的實際情況。前款規定的相關補償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
第二十條被拆遷房屋及安置用房的評估,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辦理,評估費由拆遷人承擔。拆遷評估結果應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備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根據各地段的具體情況綜合平衡并確認。房屋的成新評定按建設部發布的《房屋完損評定標準》,結合我市實際,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在原拆遷范圍內進行回遷安置或易地安置的,應先妥善補償安置好被拆遷人。實行易地產權調換安置的,其安置面積按下列公式計算:安置面積=被拆遷房屋應得貨幣補償額÷安置房屋每建筑平方米評估單價。
第二十二條拆遷住宅平房(含簡易樓房)安置成套樓房的,在產權調換時,新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并結算結構、成新差價;拆遷成套樓房安置房為成套樓房的,在產權調換時,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加樓梯間面積進行計算并結算結構、成新差價。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提供安置的住宅房屋是樓房的,應以建筑單元為單位提供。安置房為無電梯的樓房時,對行走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應當給予低樓層照顧。拆遷小于45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且屬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被拆遷人,拆遷面積與45平方米之間的差額部分房價款,按評估價的50%交納。困難戶的確認,由拆遷人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定。
第二十四條拆遷非大廳式的營業用房采用大廳式營業用房安置并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事先在大廳內留出公用通道。除公用通道外,廳內安置給被拆遷人的使用面積不得少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70%。廳內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實行產權調換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其使用年限及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但核發證照時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項目委托協議書》、《拆遷房屋貨幣補償協議》、《拆遷房屋實物補償協議》等規范文本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七條臨時安置補助費、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區位指導價、房屋重置價等,由市 *** 根據調整情況適時公布。各縣、市人民 *** 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臨時安置補助費、職工月平均工資、區位指導價、房屋重置價等制定具體辦法,報市 *** 批準公布。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煙臺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三日發布施行的《煙臺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安置有關標準的規定》(市 *** 令第35號)同時廢止
[img]浙江省拆遷補償條例是什么 如何補償?
浙江省拆遷補償條例是什么?該問題涉及到對市民的補償問題,那么浙江省拆遷補償條例中對相關補償如何表述的呢?在此,我整理出與浙江省拆遷補償條例有關的內容。
浙江省拆遷補償條例是什么?該問題涉及到對市民的補償問題,那么浙江省拆遷補償條例中對相關補償如何表述的呢?在此,我整理出與浙江省拆遷補償條例有關的內容。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而制定。本條例對拆遷目的、拆遷管理、補充與安置、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詳細的說明,并強調了在城市舊區改造中對文物古跡和有價值的歷史建筑的保護。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九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具體補償形式。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拆遷范圍公布后新建、改建、擴建的附屬物不予補償。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 *** 規定。
第三十條拆遷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市、縣人民 *** 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評估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市場比較法評估條件評估非住宅房屋價格的,可以采用其他評估方法,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原因。
房地產評估機構在確定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前,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
本條以及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評估所需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采用市場比較法評估被拆遷房屋價格的,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比準價格,結合該房屋具體區位、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成新、層次、裝修等因素評估確定。
評估比準價格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交易價從高原則從類似房地產中選取三個以上可比實例,進行交易情況、交易日期、區域因素和個別因素修正后確定。
被拆遷房屋屬于非成套住宅的,應當根據前款規定選取普通成套住宅作為可比實例。
房管部門應當按月向社會公布本地房產交易信息。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評估機構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選定;不能共同選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從報名的具備相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中隨機確定。參加隨機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隨機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隨機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之日起三日前在拆遷范圍內公告房地產評估機構隨機確定的時間和地點。
第三十五條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因素、評估依據、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在拆遷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房地產評估機構作出解釋。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到解釋要求之日起三日內予以解釋。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進行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
第三十七條按照本章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后,其被拆遷房屋按標準容積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被拆遷人依法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其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按標準容積率占有的土地面積的,超過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
第三十八條被拆遷地段用于同類商品房建設的,被拆遷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價格,由同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選擇同一評估時點,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第四十條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小于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屬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應當經驗收合格。
第四十一條被拆遷人屬于低收入家庭,其被拆遷住宅房屋每戶建筑面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計算),并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為安置用房。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市、縣人民 *** 可以規定高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按戶安置面積。
前款所稱低收入家庭的具體范圍由市、縣人民 *** 根據本地區實際確定;被拆遷住宅房屋每戶建筑面積,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時被拆遷人的戶籍證和房屋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為依據確定。
第四十二條拆遷房管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非成套住宅),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后,拆遷人應當對其按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被拆遷人達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十三條拆遷落實私房政策換約續租的住宅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對房屋承租人的安置辦法由市、縣人民 *** 規定。
第四十四條拆遷房管部門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代管房屋無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選擇補償安置方式。
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門代管;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第四十五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權證登記的用途為準。認定房屋用途以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為依據。
房屋權證未明確用途的,由產權登記部門依照職權或者根據房屋人的申請,按照本條前款的規定調查確認。
房屋人要求改變原登記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前,持有關文件向產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根據房屋人的申請,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由產權登記部門變更登記;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
1990年4月l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未經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其房屋用途的認定辦法,由市、縣人民 *** 規定。
改變房屋用途,按規定應當交納土地收益金的,房屋人應當在變更登記前依法補交土地收益金。
第四十七條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其中,將拆遷地塊上建設的高層房屋作為產權調換用房的,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畢。
過渡期間的周轉用房可以由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也可以由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權選擇具體過渡方式,拆遷人不得強迫或者拒絕。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得到安置用房的四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
第四十八條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拆遷人應當從其搬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個月內支付其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租賃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但每戶每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得低于保障其基本居住條件所需費用。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 *** 根據當地物價水平確定,每年公布一次。
拆遷人超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周轉用房應當與被拆遷房屋的居住條件相當,并能夠滿足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基本居住條件,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超過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損失。
第四十九條拆遷人應當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每戶不低于六百元,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 *** 根據當地物價水平確定,每年公布一次。
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周轉用房遷往安置用房時,應當再次支付搬家補助費。
第五十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的經濟損失以及搬遷、安裝、過渡等費用,由拆遷人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市、縣人民 *** 規定。
第五十一條拆除產權屬于、醫院、敬老院、福利院、幼兒園、居委會等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而制定,下面一起來看看它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僅限于規范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活動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依法平等協商解決。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條例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遷與補償的管理工作,嚴格做到“拆管分離”。
三、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關于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意見”。
四、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打擊、報復、追害舉報人。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或個人。
第二章 征收決定
五、 為了明確區分新征收條例第八條 “公共利益的需要”與“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應當以所列六項情形房屋征收拆遷后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予以認定。
凡以國家劃撥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屬“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標、拍賣等公開竟價方式購買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屬“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的舊城區改建,不得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用于建高檔住宅、別墅、富豪莊園、高檔會所等建筑設施;在確保用于建設被征收拆遷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則基礎上,只能建設中、低檔住宅。 否則,市、縣級人民 *** 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六、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之前,應當廣泛征求被征收范圍的公民及社會公眾意見,應當組織召開公開聽證會,經過科學論證。
七、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會兩極分化、突發事件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及舊城區改建的,應當廣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經 *** 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并向被征收人公開公布,允許被征收人查詢,接受被征收人監督。
八、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 *** 及房屋征收部門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工作時,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頻繁入戶、不得使用不文明語言及橫幅標語等影響被征收人正常生活及身體健康的方式及不和諧的行為。
九、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時,應對被征收人原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給予補償,補償標準按被征收范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平均價格。
十、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 *** 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期間,中止房屋征收決定的執行,以最終生效的司法裁判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十一、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調查登記與被征收人有爭議的,應當進行復查與復核,或者依法協商解決。
第三章 補償
十二、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房屋價值補償費,應當不得低于征收決定之日起征收范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
其中第(一)項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應當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 *** 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不得將征收補償費用于對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不得變相利用補助和獎勵處罰被征收人,變相克扣被征收人征收補償費。
十三、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應當優先給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實施之前,不得征收其個人住宅。
十四、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實施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按以下三種情形及標準。
1,低檔被征收房屋包括棚戶區平房、4層以下住宅樓等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的2倍;
2,中檔被征收房屋包括4層以上住宅樓、廠房、經營性用房等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品房市場平均價格的1.5倍;
3,高檔被征收房屋包括別墅、高檔住宅樓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圍內商業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格。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未制定實施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之前,暫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十五、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盡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的實施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未制定實施具體辦法之前,不得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十六、 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原則要求:
1,必須能夠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2,必須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環境;
3,舊城區改建必須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安置房。
4,不得用 *** 補助購房款并限制產權的商品房、二手房、經濟適用房等部分產權房、限制產權房作為被征收人的安置房。
十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超過約定的過渡期限的,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雙倍的臨時安置費或者延長周轉用房使用期并支付一倍的臨時安置費。
十八、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盡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未制定具體辦法之前,不得征收經營性用房。
十九、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分清責任,凡因行政不作為或違法行政造成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凡因被征收人的全部責任造成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不予補償。
二十、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訂立補償協議時,不得采用任何欺騙、威脅、暴力等非法手段。否則,該補償協議無效。
二十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期間應當中止補償決定的執行,以最終生效的司法裁判為征收補償依據。
二十二、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與補償活動;禁止市、縣級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拆遷與補償活動。
二十三、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但在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期間,中止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強制執行。以最終生效的司法裁判為市、縣級人民 ***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收補償的依據。
二十四、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建立的`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不得弄虛作假,應當允許被征收人查閱;凡弄虛作假,應依法查處。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允許被征收人予以核實。
第四章 法律責任
二十五、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 ***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打擊報復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 *** 視其情節輕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處分,取消拆遷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對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設項目申請、批準及實施行政征收拆遷單位、個人房屋的;
2,以公共利益用地建設項目名義征收補償安置后,再變更為商業利益用地等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設項目的;
3,違反本條例法定程序征收拆遷房屋的;
4,未將征收拆遷決定或補償安置決定予以公告及送達,或者公告及送達內容、形式、時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予以批準、實施的;
6,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決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及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7,未按照批準的房屋征收拆遷范圍實施征收拆遷的;
8,未取得人民法院生效的終審裁定或者判決而強制征收拆遷的;
9,實施強制征收拆遷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先予提供就地或者就近安置房的,安置房為期房,未提供過渡周轉用房的;或者對被拆遷人先予貨幣補償未到位及未提供周轉用房的;
10,未按規定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
11,違反法律、法規征收拆遷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被拆遷人自主選擇就地、就近安置的,強制貨幣補償的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遷人搬遷的,按本條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十七、依法拒絕和制止違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不適用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二十八、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按第三十三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并向全體被征人公布查處的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清單及查處結果。
二十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按第三十四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并沒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全部非法所得。
第五章 附 則
三十、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施行之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被拆遷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經人民法院終審裁判屬違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不得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 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凡符合新征收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按新征收條例辦理;凡不符合新征收條例規定的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關于房屋拆遷與補煙條例和2021年房屋拆遷補嘗標準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