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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關于規范量刑若干問題的意見
- 2、檢察院量刑建議
- 3、量刑建議的方式有哪些
關于規范量刑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一步規范量刑程序,確保量刑公開公正,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在法庭審理中應當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性。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應當規范量刑建議。
第二條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審查、移送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實、量刑情節的證據。
對于法律規定并處或者單處財產刑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對被告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并向人民檢察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發現偵查機關應當收集而未收集量刑證據的,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偵查機關應當按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提綱的要求及時收集相關證據。
第三條對于可能判處管制、緩刑的案件,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意見,供判處管制、緩刑時參考。
[img]檢察院量刑建議
檢察量刑建議是非常重要的,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可以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并不是說法院一定要按檢察院的量刑來判決。
【法律分析】
檢察量刑建議在我國是否重要:1、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可以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并不是說法院一定要按檢察院的量刑來判決。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影響組織和個人的干涉。2、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出入不大。這是因為兩家司法機關適用的法律是一樣的,對案件的考量也比較準確。3、如果法院判決與檢察院的建議有較大的出入,檢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監督權提起抗訴,但對于最終的判決結果,還是由法院決定。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可以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并不是說法院一定要按檢察院的量刑來判決。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影響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與檢察機關的量刑出入不大。這是因為兩家司法機關適用的法律是一樣的,對案件的考量也比較準確。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除有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情節外,量刑建議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提出。建議判處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體確定的建議。提出量刑建議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議書,與起訴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議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節、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的種類、刑罰幅度、可以適用的刑罰執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議的依據和理由等。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按照本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量刑建議的方式有哪些
量刑建議的方式是指根據量刑建議所建議刑罰的具體程度來劃分的形式。前已說及,從當前試點情況看,量刑建議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第一種是概括的量刑建議,它在指明量刑應適用的刑法條款的基礎上,僅提出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原則性的建議。第二種是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即在法定刑幅度內提出一定幅度但又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建議。第三種是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即所建議的刑罰沒有幅度,明確提出應判處的具體刑罰,包括刑種、刑期及執行方式等
量刑建議應采取哪種方式?筆者認為應當因案而宜,既要盡力而為,力求明確具體;又要確保質量,避免造成被動。因為一般來說,要使量刑建議取得制約法院量刑裁量權的預期效果,量刑建議應力求明確、具體。但在許多情況下,要提出明確具體的量刑建議又存在許多困難,因為它要受以下因素的制約:
(1)受訴訟階段的制約。量刑建議一般提出于起訴或出庭支持公訴之時,其時,檢察院對辯方所掌握的事實、證據及意見還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顯然,在這一訴訟階段,要提出明確、具體的量刑建議特別是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在有些案件中還有困難。
(2)受檢察院對案件事實、情節等掌握程度的制約。案件的事實、情節是決定量刑的基本依據,但與前述的訴訟階段相適應,檢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議時所掌握的案件事實、情節及其證據有時是不夠客觀、全面、準確的,在極少數的情況下甚至可能是錯誤的。
(3)受認識能力、水平和認識角度的制約。人的認識能力、水平難免存在局限;認識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結論就可能存在差異。檢察官也不例外。案件之所以只有經過庭審和控辯對抗才能作出裁判,其原因之一就是經過多角度的審視和不同意見交鋒,有利于人們對事實的認識符合客觀實際,使所持的理由接近真理。檢察院提量刑建議時,辯方的事實、證據尚未展示或未完全展示,控辯雙方的觀點尚未交鋒,檢察官此時認識能力、水平的局限性及認識角度的片面性恐難以完全避免。
(4)受法院裁判的制約。量刑建議都要接受法院量刑裁判的制約和檢驗,內容具體的量刑建議特別是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很容易與法院的量刑裁判出現差異,而如果經常出現差異甚或差異經常較大,“則不但會挫傷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的積極性,而且會影響量刑建議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從而可能動搖量刑建議制度存在的基礎
基于以上理由,量刑建議應以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為原則,以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和概括的量刑建議為補充。因為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既便于適應上述諸方面的制約,又“便于法院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并斟酌各種量刑情節后確定具體的刑罰”,“便于法院在確定刑罰時全面衡量,兼顧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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