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2017年山西省量刑規則,以及山西省量刑規范化細則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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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關于職務侵占罪具體數額認定標準
山西省關于職務侵占罪具體數額認定標準1萬元
晉高法46號文件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中規定“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可以根據不同情形確定量刑起點和增加刑罰量:
(1)職務侵占數額達到1萬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再增加18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職務侵占數額達到10萬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再增加1.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職務侵占數額達到100萬元的,數額每再增加1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款物的;
(2)侵占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教育、征地、拆遷等款物的;
(3)侵占法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急需要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侵占款項用于 *** 、 *** 、非法經營、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5)職務侵占多次的;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確因生活、學習、治病等急需而實施職務侵占的;
(2)因存在勞動糾紛而實施職務侵占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
[img]山西省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就山西省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根據2010年最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單處 罰金 量刑格】一詐騙不足4 0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5 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三詐騙3 000元且是 累犯 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六條 【重處情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 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模话吮桓嫒嗽蚍缸锉慌行袒蛞蛟p騙被 行政處罰 的;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 【 緩刑 適用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一未退贓或退賠的;二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山西省高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量刑標準
山西省高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量刑標準: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7最新詐騙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展資料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017年貪污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數額不同,分成以下幾種情況:
(1)貪污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貪污或者 *** 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貪污或者 *** 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下列情形包括(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 *** 、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3)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 ***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貪污或者 *** 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 *** 、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 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多次 *** 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二條貪污或者 *** 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貪污或者 *** 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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