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舊改后安置房拆遷補償標準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拆遷安置補償方式及標準是怎樣的?的知識,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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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中村改造安置補償辦法?
保定市最新城中村改造補償辦法包括:
1.每處合法宅基地補償300平方米安置住房。
2.超出0.3畝以外,按照70萬/畝給予補償。
3.每宗宅基地免費提供地下車位1個和地下儲藏室1個。
4.按期簽約給予5萬和1地下車位獎勵,超過期限的不予獎勵。
貨幣補償
據實評估認定后給予補償。
另外還說了過渡費、搬家費等等。
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城中村”房屋征收補償法律問題近年來,隨著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社會發展重要任務的加快推進,各地大、中、小城市均將城鎮化建設放在 *** 工作的第一要務。在此過程中,因為歷史遺留問題,導致城中村房屋征收補償存在著一些待解難題,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權不明確,房屋征收評估標準不盡合理,證書評估程序不完善,違法建筑認定和處理標準不統一,房屋權屬及戶口關系錯綜復雜等。上述問題的解決方案的制定對城中村征收改造進程的推進有積極或者說決定性的影響。
一、補償制度化
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庭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法[2005]行他字第5號)中規定: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
因此,城中村房屋征收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制定專門的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城中村房屋征收的原則、主管機關、程序、房屋評估事項、安置補償方式和標準、法律責任等內容。
二、救濟制度化
嚴格的征收程序,最大程度地保護被征收人的知情權,防止征收過程中的暗箱操作行為,一些集體 *** 、暴力抗拆、暴力強拆等不和諧事件的發生是由于程序不透明引起的。合理化建議:
1、增加程序透明度:發揮信息公開制度的監督作用,征收范圍確定后,制定的征收補償方案盡早公布,有異議的可以提起聽證程序。
2、加強協商,完善司法救濟機制。被征收人評估機構委托權,可以啟動聽證、復議或訴訟程序。
三、需要著重注意的方面
1、考慮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問題。在房屋價值補償之外,明確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方案,變暗補為明補,補償透明化、公開化。
2、補償和評估標準公平合理。
補償標準是城中村房屋征收的核心問題,制定補償政策時,充分考慮市場的變化確定臨時過渡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等各項補償。對房屋征收評估標準,主要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實際價值、市場的價格行情,兼顧特殊被征收群體的實際情況。從具體方面講,房屋征收估價應當根據被征收房屋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結構、建房年限、朝向、樓層、配套設施、周邊環境等因素來確定。對于基準價, *** 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交易情況,不定期進行調整,并允許評估標準在此基礎上一定比例的上下浮動。
尊重被征收人補償方式選擇權,加強回遷房、安置房的工程質量管理。
3、完善房屋評估程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評估的實體和程序問題有相應的規定。城中村房屋征收可以予以參照,同時針對條例和辦法實施后依然存在的程序方面的問題,可以進一步完善: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定期公布、定期公告。
選定評估機構具體方案制度化、規范化。
4、規范違法建筑的認定和處理。
明確認定主體。根據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確定城中村征收過程中違法建筑的認定主體。
改變在征收過程中發現并認定違法建筑的行為。改變以“拆違”促“拆遷”的行為,以化解矛盾。
統一認定標準和處理方式。遵循尊重歷史、分類處理的原則來認定和處理:
a、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且建筑質量合格,只是程序上有瑕疵或因歷史原因造成的違法建筑,給予一定數額罰款并補辦手續后,在征收時予以補償。
b、以下幾種情形,不予補償:存在安全隱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非法占用已完成征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嚴重影響規劃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違法突擊搶建擴建的新建違法建筑,對城中村改造造成嚴重影響的。
拆遷安置補償方式及標準是怎樣的?
拆遷安置補償方式及標準根據土地性質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分為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安置補償和集體土地上的征地拆遷補償。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安置補償
根據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征收補償包括:(1)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房屋補償】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若是選擇貨幣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若是選擇產權調換,市縣人民 *** 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臨時安置補償】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二、集體土地上的征地拆遷補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是對于征收耕地的補償規定,對于征收房屋的補償,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如何分割拆遷安置房屋和補償款?
【分析提示】1、房屋征收補償款分割原則(1)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后,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2)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3)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住人、房屋使用人對征收補償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典型案例】案情:動遷款分割共有糾紛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2)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790號上訴人(原審被告)張J,男,1964年生,漢族上訴人(原審被告)陳L,男,1921年生,漢族委托代理人:雷敬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Q,男1945年生,漢族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I,女,1965年生,漢族被上訴人張美,女,1961年生,漢族被上訴人張玉,女,1972年生,漢族上訴人張J、陳L因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2)楊民四(民)初字第6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張J、陳L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敬祺、被上訴人張Q、張I到庭參加訴訟。因原被上訴人陳貞于2012年7月28日去世,本院依法追加陳貞的繼承人張美、張玉作為被上訴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陳貞、張Q系再婚夫妻關系,張I系陳貞之女,張J系陳貞之子。陳L與王英系再婚夫妻關系,雙方未生育,王英原育有一女即陳貞,陳貞于四歲時隨王英、陳L共同生活。2000年,王英去世。1963年,陳L購得上海市愛國二村某號房屋。1987年2月陳L申請對上海市愛國二村某號房屋進行翻建。1987年5月,張Q與徐華簽訂《協議書》,委托徐華建造房屋。翻建前,上海市愛國二村某號僅一層,分前后兩間,另搭建了一個閣樓。翻建后,共三層,底層為前后兩間,二層為一個統間,三樓一間。2009年6月7日,上海軌道交通十二號線發展有限公司作為甲方(拆遷人)、陳L作為乙方(被拆遷人)、張J作為乙方的受托人簽訂《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甲方拆除乙方所有的坐落在上海市愛國二村某號,房屋類型:舊里,房屋性質:私房,建筑面積77.24平方米。動遷款包括:貨幣補償款人民幣(一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002,903.50元、無違章建筑獎勵10,000元、保障托底補貼63,800元、最低補償單價補貼230,909元、重大市政配合獎92,688元、保障托底補貼100,000元*2=200,000元、搬場費926.90元,空調1200元、電話200元、有限電視240元、熱水器300元、拆遷配合獎58,620元、速簽獎50,000元、簽約即搬獎10,000元、選購顧村房屋補貼80,000元,以上各項合計總金額為1,801,787.40元。張J用上述動遷款購得三套房屋,分別為:城市方圓2幢西單元某室,建筑面積87.15平方米,總價727,702.50元,購買人為張J;城市方園4幢東單元某室,建筑面積46.31平方米,總價399,192.20元,購買人為張J、陳貞、張Q;陸翔路678弄19號某室,建筑面積76.85平方米,總價為275,123元,購買人為張J。三套房屋總價為1,402,017.70元。扣除房款后,動遷款尚余399,769.70元,該款項由張J領取。領款后,張J向張I支付了動遷安置補償款100,000元。動遷時,在冊人口為陳L、張J、陳貞、張Q。保障托底認定人口為陳L、張J、陳貞、張Q、張I。因張J之妻陳清戶籍在父母處,人均面積超出7平方米,不予認定為保障托底對象,但因陳清已懷孕,待孩子出生后憑出生證領取補償款。動遷時,陳L、張J、陳貞、張Q、張I均居住在房屋內。2010年1月,陳貞、張Q曾具狀來院,經原審法院調解,張J、陳L向陳貞、張Q預付了臨時安置補助費18,000元。關于翻建時的出資情況,陳貞、張Q稱全部由陳貞、張Q出資,陳L、張J稱由陳貞、張Q、陳L、張J共同出資。原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動遷房屋為私房,動遷款中的貨幣補償款、無違章建筑獎勵、最低補償單價補貼,應歸私房所有權人所有。系爭房屋雖是陳L出資購買的,但陳貞、張Q共同生活居住在動遷房屋內,在1987年時進行了翻建,翻建時陳貞、張Q進行了出資,翻建后由陳貞、張Q、陳L、張J等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至動遷時,故陳貞、張Q主張陳貞、張Q也是系爭房屋產權人的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且系爭房屋中陳L的部分應為陳L與王英的夫妻共同財產,陳貞可繼承王英財產的一半。綜合上述情況,法院認定,陳貞、張Q可分得上述動遷款中的42%。保障托底補貼63,800元、重大市政配合獎、搬場費、空調、電話、有線電視、熱水器、拆遷配合獎、速簽配合獎、速遷簽約獎、簽約即搬獎,歸陳貞、張Q、陳L、張J所有,原則上均分。選購顧村房屋補貼,應歸購買位于陸翔路房屋人員所有。現陳貞、張Q要求確認為城市方圓2幢西單元某室房屋所有人,超出了陳貞、張Q可獲得的動遷款,故法院確認城市方園4幢東單元某室歸陳貞、張Q所有,折抵該房房款后,不足部分以現金方式支付;鑒于陳L是與動遷公司簽訂動遷協議的對象,而張J自述多余的動遷款在張J處,故應由陳L、張J共同承擔支付義務。雖然訂房單上確認的城市方園4幢東單元某室的訂房人為陳貞、張Q、張J,但是張J在未征得陳貞、張Q同意的情況下自行訂購的,而張J在本次動遷中所獲得的利益已超過了其應得的部分,故上述房屋僅為陳貞、張Q兩人所有,張J對上述房屋不享有所有權。張I戶籍不在內,所為保障托底人員,可獲得保障托底款100,000元。現張J已向張I給付了100,000元,張I再要求確認張I為城市方圓2幢西單元某室房屋所有人,缺乏法律依據,法院難以支持。基于陳貞、張Q可獲得的房屋為一室,每月可獲得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為1500元,共32個月,扣除陳L、張J原已預付的18,000元,不足部分由陳L支付。原審法院據此作出判決:一、上海市城市方園4幢東單元某室歸陳貞、張Q所有;二、陳L、張J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貞、張Q支付動遷補償安置款人民幣300,000元。三、陳L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貞、張Q支付臨時安家補助費人民幣30,000元;四、張I要求確認張I為上海市城市方圓2幢西單元某室房屋所有人的請求,不予支持。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077元,由陳貞、張Q負擔人民幣277元,張J負擔人民幣10,800元。上訴人張J、陳L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陳貞、張Q、張I在原審中提出的訴訟請求是要求確認上海市城市方圓2幢西單元某室房屋歸上述三人所有,而原審法院判決上海市城市方園4幢東單元某室歸陳貞、張Q所有,顯然超出原審原告訴訟請求的范圍。1963年陳L購得愛國二村某號房屋時,陳L是該房的唯一產權人,或者說該房是陳L與妻子王英(已故)共有。1987年家庭成員共同翻建的時候,也未改變產權的性質,家庭成員參與翻建,應視為對房屋的添附,而不是認定產權人的依據,對于添附而產生的利益,應由產權人給予折價補償,而并非據此獲得產權份額。因此原審法院認定陳貞、張Q也是系爭房屋產權人是錯誤的,原審法院認定陳貞、張Q可分得動遷款的42%亦沒有依據。此外,陳貞對王英未盡贍養義務,依法不能分得王英的財產。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被上訴人張Q、張玉答辯稱:動遷所得三套房屋原來都是張J名下,這明顯是不合理的。對原審法院的判決沒有意見,不同意張J、陳L的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張I答辯稱:張I本人也屬于動遷安置對象,但張I卻只拿到10萬元托底保障款,沒有拿到房子。現張I只能在外租房居住,戶口頁無處可遷。故張I亦不服原審判決,只是因母親病重,所以當時沒有上訴。被上訴人張美答辯稱:動遷協議是怎么簽的,就應該怎么執行。原審法院的判決不公正,應以動遷協議為準。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因原被上訴人陳貞于原審法院宣判后去世,本院依法追加陳貞的繼承人張美、張玉(均系陳貞之女)作為被上訴人參加訴訟。張美、張玉表示愿意參加訴訟,不放棄繼承的權利。本院認為,系爭動遷房屋雖系陳L出資購買,但該房翻建時陳貞、張Q進行了出資,翻建后由陳貞、張Q等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至動遷時,故陳貞、張Q應為系爭房屋的共同所有人。系爭房屋動遷時,陳貞、張Q有權主張與該房產權相關的相應補償。陳L、張J所謂家庭成員參與翻建,應視為對房屋的添附,而不是認定產權人的依據的主張,與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納。原審法院認為系爭房屋中屬陳L所有的部分為陳L與王英的夫妻共同財產,陳貞可繼承王英財產的一半,于法有據,可予支持。關于保障托底補貼63,800元、重大市政配合獎、速遷配合獎、速遷簽約獎、簽約即搬獎,原審法院認為應歸陳貞、張Q、陳L、張J所有,原則上均分、另選購顧村房屋補貼應歸購買位于陸翔路房屋人員所有的意見,均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作為戶籍不在系爭房屋內的保障托底人員,張I已獲得保障托底款100,000元,其再要求確認為上海市城市方圓2幢西單元某室房屋所有人,缺乏依據,本院難以支持。原審法院根據陳貞、張Q對系爭房屋的貢獻大小、并結合根據動遷協議所得動遷款及用動遷款購得三套房屋的實際情況,確定上海市城市方園4幢東單元某室歸陳貞、張Q所有,亦無不當。本院考慮到系爭房屋的來源和本案的具體情況,對陳L、張J應向陳貞、張Q支付部分動遷補償安置款的相關金額酌情予以調整。關于臨時安置補助費,本院贊同原審法院意見,不再贅述。由于陳貞于原審法院宣判后去世,陳貞在本案中可得財產應作為其遺產由其繼承人共同繼承,原審法院所作判決主文本院予以相應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維持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2)楊民四(民)初字第671號民事判決書第四項;二、撤銷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2)楊民四(民)初字第671號民事判決書第一、二、三項;三、上海市城市方園4幢東單元某室歸陳貞、張Q所有,其中屬陳貞所有部分系陳貞遺產,由張Q、張I、陳L、張J、張美、張玉共同繼承;四、陳L、張J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向陳貞、張Q支付動遷補償安置款人民幣200,000元,其中屬陳貞所有部分系陳貞遺產,由張Q、張I、陳L、張J、張美、張玉共同繼承;五、陳L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貞、張Q支付臨時安家補助費人民幣30,000元,其中屬陳貞所有部分系陳貞遺產,由張Q、張I、陳L、張J、張美、張玉共同繼承;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077元,由張Q負擔人民幣200元,張I、陳L、張美、張玉各負擔人民幣50元,張J負擔人民幣10,67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077元,由上訴人陳L、張J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雷敬祺律師評析】一、關于城市房屋動遷補償款及安置房屋的分配原則(1)城市公房拆遷,動拆遷補償款分割共有糾紛案件公房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釋,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占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當然,這個解釋不是很準確,在拆遷過程中所遇到的公房,也有很多是原來為私房,后來被收歸國有,變成公房。無論如何,公房一般是有租賃 *** ,每月有承租人交納少額租金,在拆遷過程中,由承租人代表全體同住人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動拆遷補償款歸承租人及同住人共有。按照上海高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點,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據此,公房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原則為:承租人與同住人原則上均等分割。當然,在原則均分的前提下,法院會考慮房屋來源情況、實際居住情況、經濟來源情況、對房屋貢獻情況等酌定多分與少分。(2)城市私房拆遷,動拆遷補償款分割共有糾紛案件私房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釋,也稱私有住宅,私產住宅,它是由個人或家庭購買、建造的住宅。一般認為是指產權房,即擁有房屋產權證的房屋,房屋產權人登記的權利人為產權人,即私房的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私房的產權人系被拆遷人,由產權人代表全體房屋使用人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動拆遷補償款歸產權人所有。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款、安置房屋歸被拆遷人所有。被拆遷人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據此,私房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原則為:補償款歸產權人所有,產權人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當然,至于如何安置,因為矛盾已經產生,產權人與房屋使用人已經無法共同居住,法院一般傾向于判決一部分貨幣補償。本案中,涉及房屋雖然是私房,但是并非按照市場價格購買而獲得的私房,是由于歷史原因,家庭共同生活、擴建而形成的私房,因此,法院認定該私房屬于家庭共同所有并無不妥。當然,具體各家庭成員的份額,應該根據該私房的來源、貢獻大小、實際居住時間等因素酌情認定。(3)城市房屋拆遷,應安置人員動拆遷補償款分割共有糾紛案件拆遷并非房屋的市場買賣,也包含了 *** 的人性化安置因素,因此,拆遷過程中,對于房屋面積小,而人口多的家庭,拆遷人會按照 *** 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償安置,俗稱“數人頭”安置方式。根據2006年上海市人民 *** 頒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一般來說,截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連續滿一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居住在被拆遷房屋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戶口不在拆遷房屋內,也有可能符合應安置人口條件,比如配偶、未成年子女。據此,應安置人員的動拆遷補償款如何分割,也成為法律和實務上應當解決的問題,但法律對此并未有明確規定,實務操作中主要參照《拆遷口徑》以及法官的自有裁量權。二、關于私房拆遷中繼承范圍確定(1)私房拆遷與公房拆遷有本質上的不同。私房是所有權,是物權,公房是使用權。《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居住房屋征收補償所得的歸屬和安置義務)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后,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可見,私房拆遷動遷利益的歸屬是被拆遷人(即產權人),而對于房屋內的使用人,只是負責安置;而公房拆遷動遷利益的歸屬是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2)面積因素與人口因素獲得的拆遷補償應嚴格區分。拆遷過程中,除了房屋的估價款外,還有其他項目的補償,比如面積獎勵費、速遷費、搬遷費、過渡費、搬場費、設備遷移費、一次性補償和針對人身性質的重病、特困、大齡青年等等各類補貼。其中,與房屋面積相關的面積獎勵費、一次性補償等應當列入繼承范圍;與人口因素有關的速遷費、搬遷費、過渡費、搬場費、設備遷移費等應當歸拆遷時候實際居住的同住人或使用人;與人身性質有關的重病、特困、大齡青年等補貼應當歸屬特定的人。(3)拆遷中的房屋估價款不能等同于房屋的市場價值。私房拆遷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其中,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是根據評估報告而來的,而評估報告的評估時點是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為準。在實踐中,拆遷協議的簽訂往往比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晚很多,因此根據評估報告計算的房屋估價款并非拆遷協議簽訂時候的房屋市場價值,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拆遷人在簽訂拆遷協議的時候往往通過一次性補償來彌補被拆遷人的損失,但協議上的房屋估價款仍然按照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的評估價格來計算。如果認為拆遷協議上的房屋估價款就等同于房屋的市場價值,這是明顯損害房屋共有人的利益的。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動遷房屋為私房,動遷款中的貨幣補償款、無違章建筑獎勵、最低補償單價補貼,應歸私房所有權人所有。也即是認定動遷款中的貨幣補償款、無違章建筑獎勵、最低補償單價補貼為房屋的價值,從而確定房屋價值一半為繼承范圍,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律指引】(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2)《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 *** 令第71號公布)第四十四條(居住房屋征收補償所得的歸屬和安置義務)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后,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還建房補償標準?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 *** 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最后有幾點需要溫馨提醒: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好了,文章到此結束,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