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是什么???
- 2、什么是公訴案件
- 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是什么?
- 4、刑事訴訟法56條
- 5、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說明(2012年)
- 6、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除無法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保證人必須符合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一系列規定,旨在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與秩序。首先,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以防止其逃匿,影響后續的司法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的內容是: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什么是公訴案件
1、什么是公訴案件公訴案件,也就是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法律分析】公訴案件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源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訴訟方式。
3、在刑事訴訟領域,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并提起訴訟的案件。這種案件的特點在于,檢察機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他們不僅負責對案件進行審查,還要向法院提出指控,要求法院依法審理并作出判決。具體而言,刑事訴訟中的公訴過程包括多個步驟。
4、凡是刑事犯罪案件,絕大多數都是公訴案件,一旦被檢察院認定犯罪罪名成立,檢察院審查終結后,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接到檢察院公訴后,要開庭對此案進行審判。檢查機關在審查了公安部門移送至要公訴的案例材料后,認為事實清楚,達到構成起訴標準的,檢察機關就會受理。
5、刑事公訴案件是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的被告人,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不能撤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二審法院因審理不當而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時,原審法院應自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所謂重審,即上級法院裁判有誤,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而再審則是為了糾正已生效的錯誤判決或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是關于當事人及其親屬申訴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一條 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
刑事訴訟法56條
所謂間接證據是指與待證的案件事實之間具有間接聯系,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因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講解:《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 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故A正確,不選。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說明(2012年)
1、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旨在深化司法改革,加強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民權利,確保社會秩序與和諧穩定。草案涉及多個關鍵領域,包括人權保障、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和審判程序等。 **人權保障**:草案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納入刑事訴訟法,確保司法程序符合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公民基本權利。
2、將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 *** 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3、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獲人大通過,這次修改內容很多,主要有以下九個方面: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得到有效保障。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訴訟法重點完善了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規定。修改完善了律師會見閱卷程序。
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表示,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不僅完善了證據種類,而且加強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銜接。非法證據排除是修正案草案中公認亮點 通過制度設計,確立起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是修正案草案中公認的亮點。
5、修正案表明了中國法制的進步。修正案加強了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強調“正當程序”的重要性。
6、年3月14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獲得人大通過。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訴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改內容很多,主要有以下九個方面: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制度。
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除無法通知
1、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除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2、法律分析: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3、法律分析:沒有什么后果,逮捕通知書的作用是通知家屬。公安部的規定,逮捕后應該使用書面形式通知家屬。使用電話通知,但逮捕的決定仍是有效的。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除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4、法律主觀:沒有告知書了; 逮捕 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 羈押 。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5、由公安機關通知家人。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除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6、一經公安機關負責任簽發,逮捕證即生效。并不需要被逮捕人家屬簽字。 執行逮捕時,必須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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