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刑事訴訟法的幾道題朋友們幫忙看一下,拜托了。
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都包括哪些?本案中公安機關都實施了哪些偵查行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安機關偵查行為: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鑒定;技術鑒定、通緝等。
解:I=5/(2+3)=1(A)。所以:VB=2×I=2×1=2(V)。節點B、C間的電阻無電流流過,所以VC=VB=2V。UAC=1×4=4(V)。所以:VA=UAC+VC=4+2=6(V)。
怎樣分配精力呢,我的做法是:那一個部門法容易拿分,我就在哪個方面下功夫。刑法、民法雖然分值很高,但題目太活,就像是移動靶,太難打中了。即使你用十年的時間學習,也不可能超過韓友誼、李建偉,更別說張明楷、王利明了。而訴訟法、法理、憲法、法制史等等只要你下功夫背了,肯定能拿到分時,到時那分就像白送一樣。
我的經驗中有寫這個的。http://jingyan.baidu.com/article/066074d67bf16ac3c21cb0ae.html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37天。拘留到期后決定是否應逮捕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
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頒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證據中之規定: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司考高手來!問幾個刑訴司考題目
1、.眾合突破100分卷一和卷四不錯。我卷一117分有它很大的功勞。卷四的話有很多案例題,題目不一定很好,也不會比真題難,但對于打基礎來說不錯了。沖刺時候重點推薦點:行政法:徐金桂的題目,民訴:郭翔的110題,刑訴:楊雄的押題。刑法:劉鳳科的168題。商經:眾合的押題。
2、由張明楷主刀的刑法的司考題目,所有試題中難度最大的,理論、實務、學術焦點都交織在題目里,不了解足夠的刑法研究的熱點和最新動向,不知道張大師的觀點,在做刑法題時你就不可能做到心中有數!上面說到,輔導用書中的刑法分則部分是很簡要的,根本不能靠那么丁點文字來做司考的題目。
3、關于刑訴不計入期間的情形、計入辦案期間的情形以及重新起算辦案期間的情形 延期審理的期限,原則上計入審理期限。
4、客觀題和主觀題,相對來說,主觀題會難一些的。法考主觀題,我們收集了一個專題,網盤免費分享給你,實時更新,希望有所幫助。
刑事訴訟法學卷目錄
刑事訴訟法學卷目錄概覽如下: 刑事訴訟的核心機構 - 內容總覽:探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訴訟中的角色和職責。- 重點透視:深入理解它們在訴訟過程中的關鍵作用。- 難點例題:針對實際案例,分析其在程序中的應用。- 例題解析:詳細講解相關法律概念和案例分析。
刑事訴訟法學的詳細目錄如下: 第一章: 概述,為理解整個學科的基石,介紹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論框架。 第二章: 中國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展,探討其演變過程,揭示法律變遷與社會背景的關系。
刑事訴訟法學方法論導論的圖書目錄,深入探討了法律方法在刑事訴訟領域的應用。首先,第一章論綱闡述了法學方法論的基礎,包括法律方法與法學方法的區別,以及它在中國刑事訴訟發展中的角色。
刑事訴訟法學(150 分): 刑事訴訟原理、原則、制度(含 刑事證據)、程序。
刑事訴訟法作業答案
《刑事訴訟法學》形考作業4答案 案例分析案例一參考答案 二審法院的做法不正確. 因為本案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只有權對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無權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因此,其上訴屬民事上訴,只能影響附帶民事判決部分,不能引起刑事部分判決的變更。
刑事訴訟法學作業1 名詞解釋 暫予監外執行:指法院對具有某種法定原因(如患有嚴重疾病,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的犯人暫不羈押,而交付一定機關監管。
對劉某某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但不得中止對案件的調查(具體查閱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的條件)。但劉某系該案的主犯,依據刑法,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徒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適宜變更強制措施,應依法提起逮捕。
立案之后,一審審結之前 黨政機關領導犯罪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按一審程序作出的再審判決 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案應由丙縣法院管轄 ,而不是監獄管轄。
民事訴訟二審程式與刑事訴訟二審程式的相同之處主要是: 都是基于訴訟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的上訴而引起的訴訟刑事訴訟概述題目匯總; 都應該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二審民作出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判決、裁定。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刑事訴訟概述題目匯總; 審理范圍不同。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條對刑事訴訟法制定宗旨的規定是:“為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