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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杜培武案件對刑事訴訟法的制定目的的認識
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大修之前刑事訴訟,目的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框架下形成的懲罰犯罪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國家利益,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后則是在任何人沒有義務自證有罪的框架下的懲罰犯罪保障人權。
非法定形式證據 (一)測謊儀使用 在杜培武案中,使辦案人員從“杜培武作為殺人嫌疑‘有諸多疑點,且無直接證據’”到“勝券在握”的砝碼,無疑是心理測謊結果。而這恰恰成為了本案刑訊逼供的導火索。
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了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第46條規定了重證據不重口供,在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中也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研究刑訴法學的人通常有一種困惑:在維護程序法實施的過程中,為什么可以排除一個非法所得的有罪證據,甚至不惜放縱犯罪?這個問題的實質是為了排除非法證據,導致實體法得不到實施。
疑案包括罪與非罪界限不清或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案件和此罪與彼罪界限不清的案件。疑案在證據上看是在定罪情節上證據不足,無法證明犯罪人為何人,犯罪事實的具體內容和情節都無法準確判定。
當發現真兇的時候,杜培武已經承受了26個月的牢獄之苦,身心疲憊。當然此類案絕對不止于此,“趙作海案”、“佘祥林案”等都是忽視程序正義所導致的冤假錯案,我國在刑事訴訟中長期忽視程序正義,沒有正確認識訴訟程序的真正價值和重要意義,是導致此類錯案發生的重要原因。
李久明的案件法理
李久明一案,犯罪嫌疑人蔡明新另案被判處死刑。蔡在被判死刑后供述自己曾于2002年7月12日在冀東監獄家屬區入室搶劫、殺人經過。至此,李久明案峰回路轉。
杜培武案賠償
法律分析杜陪武案刑事訴訟:云南省高院根據相關規定杜陪武案刑事訴訟,賠償杜培武工資、律師費、交通費和資料費等91141元。
年8月三日杜陪武案刑事訴訟,昆明市原政委秦某、隊長寧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杜培武坐了三年牢, *** 也按照當時的公司標準賠償了他兩萬多元。對于妻子和摯友曾經對自己做過的那些事情,杜培武也釋然了,出獄后他還去妻子的墳邊祭拜了一下,并告訴她,真正的兇手已經落網,自己會好好照顧孩子。
年7月11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告杜培武無罪,同日將其釋放。經過了漫長而痛苦的訴訟過程,真相終于水落石出。兇手實際上是持槍武裝搶劫團伙的成員楊天勇等人,他們冒充警察,對杜培武的妻子和同事實施了搶劫和殺人。這個案例揭示了警方在處理案件時,過于依賴有罪推定思維,導致冤案發生。
杜培武案追責輕的原因是案情證據不足和法律規定。案情證據不足:杜培武案件的調查和審判過程中,存在一些證據不足或者證人證言不一致等問題,導致了判決結果的輕微。法律規定: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 *** 罪的刑期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杜培武被判處的刑期正好是三年有期徒刑,屬于最低刑期。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檢察院以在杜培武一案中涉嫌刑訊逼供罪,起訴原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寧興華、刑偵支隊政委秦伯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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