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鐵們好,相信很多人對科技城新區拆遷補償標準都不是特別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享下關于科技城新區拆遷補償標準以及未進入二級市場的房子拆遷怎么補償?的問題知識,還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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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房拆遷需要什么手續的內容?
樓房下面的土地一般屬于國有土地,對于國有土地征收呢我總結了九步:
第一步必須滿足公共利益為需要這一點在我國的憲法,包括土地管理法當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必須滿足公共利益需要。具體指的是征收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對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到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當中,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詢公眾意見并經過科學論證。
第二步就是征收補償方案的一個制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但是它只有制定權并沒有決定權。決定權是由市縣級人民 *** 來進行批準。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和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市縣級人民 *** 應當將征詢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予以公布。在我們實際咨詢當中,好多老百姓不愿意訴諸于法律 *** 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拆遷方制定了一個具體的補償作為被征遷方無力進行反駁,但實際上在法律當中它是規定了相應的機關在制定補償方案的法定程序以及它需要滿足的一系列條件,這些條件是直接影響補償高低的一個關鍵。
第三步就是召開聽證會這個聽證會的召開并不是所有的項目都要進行召開聽證會。需要滿足兩點:
第一個就是因為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
第二個就是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操作需要由市縣級人民 *** 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四步就是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因為在實踐的拆遷過程當中征遷人和被征遷人之間出現了非常多的問題與矛盾,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在國有土地房屋征遷條例出臺之時增加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也就是把征遷人與被征遷人之間的矛盾與問題解決在征遷之前,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按照有關決定進行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 *** 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這也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條例當中體現的。
第五步就是發布征收公告對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言,征收公告的發布主體只能是由市縣級人民 *** 。有一些拆遷方在征遷過程當中以村集體或者是鎮一級街道辦進行相關的征收,實質上這類征收應當是由市縣級人民 *** 來進行。而公告的內容當中應當載明補償方案,包括具體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一些權利。也就是說要告知被征遷方可以在法定的期限之內針對補償的內容進行相關的救濟,而這個復議包括訴訟大家一定要關注。因為好多被征遷人一直是認為房子不拆,那作為拆遷方就拿我沒辦法,但實際上拆遷方在給予被征遷人權利的同時也給了拆遷方一定的權利,就是說你在法定的救濟期限復議一般是六十日,訴訟的話是六個月。在這個期限之內你如果不進行救濟,那么作為拆遷方他可以進行后續的法律程序甚至于強拆。
第六步就是進行調查登記房屋征收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作為被征收人來說我們也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要向被征收人進行公布。
第七步就是決定價格的一個評估程序評估必須是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才能夠進行,沒有評估資質的任何單位或者是個人是無權對我們的房子進行評估的。第二評估機構選定需要由拆遷方和被拆遷人共同來選定,除非有一種情況,被征遷人放棄了,也就是我不行使這個評估機構的一個選擇,那么在這種情況之下由拆遷方通過抽簽或隨機的方式來進行選定,第三對于拆遷評估報告中的內容其實作為被征遷人在實際的案件操作當中也不必太在意,法律給了這個程序但是實際上評估單位一般情況下是按照拆遷方的要求進行評估,它的這個價格有可能是低于周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市場價。
第八步簽訂征遷補償協議在征遷補償協議的簽訂當中,對于被征遷人我提到以下幾點:
第一、簽定協議的時候一定要和有權機關進行簽定。因為我們咨詢當中有好多的征遷協議都是被征遷人和村委會或者是開發商或者是其他的這個普通的民事主體簽訂的,而不是和法定的這個征簽方。這里邊的這個拆遷協議被征遷人手里一定要保存一份,而且要堅持一個原則:就是先補償后搬遷。以防止將來的這個拆遷協議無法進行履行而法律上對于單位和個人采取暴力拆遷威脅或者是通過斷水斷電供熱、供氣、供電等阻礙交通等方式也是實行了禁止,而且嚴格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
第九步就是征收補償決定這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拆遷方履行了我們之上所說的八步法定的征收程序以后作為被征遷人如果你還不簽定協議,也不進行救濟,那么此時權利發生了反轉,權利轉向了拆遷方,由拆遷方可以向被征遷人下定補償決定,那么在這種情況之下老百姓就要非常的關注一下。因為在此種情況再不進行救濟,那么作為拆遷方他就有權申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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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農村危房改造中央補助資金按照戶均11730元下達到各縣(市、區),省級配套資金另文下達。各省轄市和縣(市、區)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農戶經濟條件、房屋危險程度、改造方式和建設成本等因素,科學合理設定細化分類分級補助標準,維修加固原則上不高于1.5萬元,拆除重建或選址新建原則上不高于5萬元。
房屋拆遷時,公房是如何補償的?
您好,公房在北京、上海、廣州等一線城市較為普遍,這些城市存在的公房問題是比較明顯的。在在明律師接待的咨詢中,來自北京和上海的被拆遷戶有很大一部分也與公房拆遷問題有關。
那么何為公房?在拆遷補償中,公房與私房又有何區別?
公房,顧名思義就是公有住宅、公產住房、國有住宅,是指國家(中央 *** 或地方 *** 、城市 *** )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
公產房不同于私房在于其是中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是一種公有住房,即相對于所有權屬于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公房以產權人為標準,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別:
第一種,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 *** 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 *** 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種,是單位自管產。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所有的住房,俗稱企業產。
第三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在拆遷補償方面,我國對公房應該怎樣補償還沒有統一明確的法律規定,相關的內容大多依據當地的政策。以北京為例,公房的拆遷補償較私房而言更為復雜:
一、公房租賃關系的終止
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權的,自房屋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權人與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賃關系自動終止。
二、承租人愿意購買公房的
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的,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購買,房屋所有權人應當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購房后公房承租人作為被征收人與區、縣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三、承租人不愿意購買公房的
公房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與公房承租人協商達成書面一致意見,通過貨幣補償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達成書面協議的,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四、不愿購買公房,也未就安置補償達成一致的
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公房且與房屋所有權人未協商一致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人按照重置成新價款進行補償,對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房屋價值補償總額扣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款后的部分進行補償,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分別與房屋所有權人和公房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補償方案選擇房屋安置,取得的補償款與房屋安置的購房款之間的差額由公房承租人承擔。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公房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縣人民 *** 作出補償決定。
五、承租人已承租或購買其他公房的
經審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購買的其它公房已達標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對產權人進行補償,對公房承租人不予補償;按照本市審核配租配售規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需騰退原承租公房的,對公房承租人不予補償。
六、空掛戶的處理
戶籍空掛在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房屋名下,實際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征收惡意分戶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對空掛戶或者惡意分出戶不予補償。
在明律師提醒:上述規定僅僅是北京市公房承租補償的總結性規定。各地方因具體情況的不同,對自己地區的公房補償的規定也有所不同,不能同一而論。因此,在遇到具體情況時,被拆遷人如果把握不好,一定要及時咨詢律師,以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作者:在明律師)
上海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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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上海房屋拆遷補償除了全國通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外,2011年10月19日公布實施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也是拆遷中的重要法律依據。其中對拆遷補償的征收主體、補償原則、法律責任做了相應的規定。
當您的拆遷補償不合理時,首先應當考慮拆遷程序是否合法,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證我們獲得合理的補償。
未進入二級市場的房子拆遷怎么補償?
首先非常感謝在這里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使大、中、小城市都在不斷的發展著。隨著城市的發展,城市不斷的向鄉村靠近,以及對老城區的改造工作的展開,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拆遷。而且國務院也出臺了有關拆遷補償條例,這些條例有什么規定?下面為你詳細解答。
拆遷補償條例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由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出現許多問題,因而國務院又著手制定了新的實施條例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并廢同時除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 *** 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 ***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 *** 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 *** 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 *** 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 *** 。
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 *** 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 *** 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 *** 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 *** 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 *** 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 *** 或者本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 *** 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拆遷補償這是一個長久不衰的問題,由于我國的法律制度以及執行者的觀念原因,導致了很多的問題出現,所以國務院又重新出臺了新條例替代原條例,但是具體的執行,以及具出現的問題,還是要看實際中遇到怎樣的問題。
在以上的分享關于這個問題的解答都是個人的意見與建議,我希望我分享的這個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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