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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證據不足,怎么處理?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法律分析: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其公安機關是可以以“證據不足”結束偵查終結,并以“證據不足”,無法結案進行結案的。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不予批捕的,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若公安機關在拘留嫌疑人后發現證據不足以定罪,必須立即釋放該嫌疑人,并發放釋放證明。2) 若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已經逮捕的嫌疑人實際上不構成犯罪,也應立即釋放,并發放釋放證明。
如果刑事案件,法院會認定證據不足,無罪釋放。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如何確認刑事案件“證據不足”
1、證據不足刑事訴訟證據失去證明效力,怎么結案的問題刑事訴訟證據失去證明效力,分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不同的三種情況。在偵查階段刑事訴訟證據失去證明效力,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刑事訴訟證據失去證明效力;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在民事案件中,若原告提供的證據未能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或者訴訟請求所依賴的法律依據不足以支持其主張,將無法對請求作出裁決。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所依據的證據不足以確立罪名,且基于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的原則,無法認定被告構成犯罪。
3、如果在偵查階段,公安認為 證據 不足的話就會直接撤銷案件。如果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會建議公安撤回案件,檢察院也可以直接做不起訴處理。如果在法院審判階段,法院可以判處無罪。
4、如果刑事案件,法院會認定證據不足,無罪釋放刑事訴訟證據失去證明效力;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5、證據不足,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無罪判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的案子怎么處理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證據失去證明效力:根據刑事訴訟證據失去證明效力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證據失去證明效力,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刑事訴訟證據失去證明效力,其公安機關是可以以“證據不足”結束偵查終結刑事訴訟證據失去證明效力,并以“證據不足”,無法結案進行結案的。
2、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3、法律分析: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的案件怎么結案
1、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由被害人提起自訴。對特殊案件實行“有限公訴”。【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刑事訴訟證據失去證明效力,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刑事訴訟證據失去證明效力,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刑事訴訟證據失去證明效力;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刑事訴訟證據失去證明效力,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2、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3、【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證據失去證明效力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其公安機關是可以以“證據不足”結束偵查終結,并以“證據不足”,無法結案進行結案的。
4、“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刑事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裁判有罪的法律標準。刑事案件中的證據不足的話,應當以不予立案、撤銷已經立案的案件或者不起訴進行結案。
如何確認刑事訴訟中證據效力
1、刑事訴訟證據效力認定的方法如下:(一)要注意證人證言的來源是否合法證人證言來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對證據能力的審查,看它是否有準入資格。要強調自愿性原則,看證人是否自愿作證,還是公安人員采取逼供、誘供、欺騙的方法取得證據。用非自愿方法取得的證言,屬于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
2、刑事證據審查方法 個別審查:用于對收集的證據逐一地進行單個審查和鑒別,是最常用的方法。通過客觀事物的一般規律和常識去辨別證據的真偽,判斷其是否具有證明力。 綜合審查:審查、判斷證據不能孤立地看待各個證據,應綜合審查、判斷全案證據材料。
3、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4、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法院也是根據相關的證據作為參考,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相應的判決。
5、法律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據以定罪的證據均亦查證屬實;(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6、合法性。《刑訴法》第五十九條,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真實性。指一份證據本身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具證據的一方有意偽造的,同時其中的內容是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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