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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民事監督案件審查流程
檢察院民事監督案件審查流程受理。 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抗訴案件的來源包括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機關轉辦。上級 人民檢察院交辦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立案。
該情況審查具體步驟如下:檢察院會對當事人申請的民事案件進行調查核實,包括對相關證據材料的收集和審查。檢察院會對調查結果進行評估和判斷,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
人民檢察院在受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后,首先會對案件進行認真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方面,以確定是否存在監督的必要性。調查核實情況 為了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況,人民檢察院會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工作。
向檢察院申請民事訴訟監督
1、地方檢察院在發現同級法院判決或調解書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時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監督,可以提出檢察建議并備案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監督,或請求上級檢察院提出抗訴。當事人如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有異議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監督,可向同級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
2、【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20條之規定,向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不變期間內提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監督:(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4、一)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二)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人民檢察院控告、舉報;(三)人民檢察院依職權發現。
5、民事訴訟案件受理后一般7日內立案。檢察院受理民事案件后,一般會在一周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一條為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監督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監督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監督復查的啟動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通過當事人申訴、法院移送、上級檢察院交辦等方式啟動監督復查程序。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
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是怎樣的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申請監督程序的條件: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認為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對原案件進行重新審理予以糾正的程序。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的審判監督程序可以由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由當事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分為再審的提起階段和再審的審理階段。對符合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
民事訴訟法 審判監督程序的定義: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126條規定
1、《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126條還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監督的效力。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監督意見或建議對法院具有約束力,法院應當認真采納并執行。如果法院未采納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意見,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進行進一步的監督。
2、法律主觀:民事監督規則指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21年6月26日頒布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制定此規則的目的是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
3、在民事訴訟發回重審階段,按一審程序審理,原告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增加訴訟請求,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的,法院可以決定合并審理。
4、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共有124條,沒有第126條規定。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則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5、《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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