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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的要求有哪些
1、法律分析: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特定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2、法律分析: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語言。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證人言辭表達有障礙的,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3、民事訴訟活動中對于證人作證的具體要求是,一般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除非不能正確的表達意思或者不能辨別是非,另外,在證人作證的過程中,單位的負責人應該支持證人作證,同時證人要如實陳述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不能做虛假證詞。
4、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5、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如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6、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最新規定如下: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民事訴訟中相關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行政訴訟中相關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證人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一)證人必須了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征民事訴訟證人如實義務,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后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
證人在參與司法程序中,需承擔以下義務:如實提供證言。證人需客觀、準確地敘述所知事實,不得捏造、隱瞞或歪曲真相。回答公安司法人員的詢問。面對執法人員提問,證人應積極配合,提供所需信息,不得避而不答或提供虛假信息。出席法庭審判接受控辯雙方質證。
法律分析:權利:證人因履行出庭的義務產生的住宿、交通、就餐等費用,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證人對調查人員侵犯其合法權利或進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進行控告;對符合條件的,可以要求保護;其民事訴訟證人如實義務他權利。義務: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當如實的提供證據。
法律主觀:證人需要履行的義務有以下這些:證人必須了解案件情況;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法律分析:作證是每個中國公民應盡的光榮義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作證,任何人都沒有拒絕作證的特權。證人在訴訟中依法負擔的義務主要有:( 1)接到司法機關的通知后,應按時到場作證。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民事訴訟中的證人證言效力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證人如實義務:民事訴訟中的證人證言效力規定是: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民事訴訟證人如實義務,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民事訴訟證人如實義務;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民事訴訟證人如實義務,不能作證;證人應當如實作證,所做證言能依法作為案件證據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但無證據予以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且有足夠證據予以推翻的或提出異議的理由正確,證言有明顯不實或不符合常理的,應確認該證言無效。
法律分析: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證人可能作虛偽陳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記憶、表達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證言失實,因此對證人證言應認真進行審查。
法律分析:(一)證人證言是了解案件事實的人提供證明。(二)證人證言只包括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三)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可靠性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在其客觀因素方面,則應考慮證人當時所處的客觀環境,如光線明暗、距離遠近、室內或室外、嘈雜還是安靜等等。對證人證言分析判斷時,應綜合案件的全部情況及其他證據,加以全面地分析、認真研究,只有這樣才能確定證言的真偽及其效力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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