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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規則第316、329條什么意思?
1、第316條: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釋義】:本條是關于審查批準逮捕方面的規定。
高檢規則刑事訴訟法
1、最高檢關于刑訴法規則,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適用規則》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2、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3、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具體如下: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設置內部機構,在刑事訴訟中實行案件受理、立案偵查、偵查監督、公訴、控告、申訴、監所檢察等業務分工,各司其職,互相制約,保證辦案質量。
4、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設置內部機構,在刑事訴訟中實行案件受理、立案偵查、偵查監督、公訴、控告、申訴、監所檢察等業務分工,各司其職,互相制約,保證辦案質量。
5、受害人不服刑事判決不可以直接向最高檢申請抗訴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害人對一審判決有爭議的,應該在收到判決書以后的5天之內,向一審法院同級人民檢察院遞交抗訴申請書,檢察院收到抗訴申請書以后的5天內會答復當事人。
人民檢查院刑事訴訟規則288條
第2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檢察機關刑事訴訟試行;(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由不同的辦案機關負責刑事和解的具體工作。當事人達成和解,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通過查閱相關書面材料、聽取當事人和其檢察機關刑事訴訟試行他有關人員的意見等方式進行審查后認為和解是自愿、合法的,應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在刑事訴訟中,和解的結果并非絕對導致無罪判決。
可以。根據查詢華律網得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四百六十條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四百六十條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補充起訴、追加起訴或者變更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并作出是否補充偵查、補充起訴、追加起訴或者變更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2、法律主觀:不予批捕的法定條件:《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決定:(一)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九十條 對不批準逮捕的案件,公安機關要求復議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捕訴的部門應當另行指派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進行審查,并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內,經檢察長批準,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4、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四百六十條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補充起訴、追加起訴或者變更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并作出是否補充偵查、補充起訴、追加起訴或者變更起訴的決定。
5、不可以了,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五十六條 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6、取保候審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四條對決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再審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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