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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構我國現行“控辯式”的刑事庭審結構
1、我國當前的刑事庭審結構結合了傳統制度、現代理念以及當事人主義的精華,呈現出鮮明的中國特色,即以控辯對抗為核心,故可稱為“控辯式”庭審結構。
2、我國刑事訴訟庭審結構目前傾向于“控辯式”,這與當前司法環境相契合,短期內將持續實行。然而,自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以來,實際運行中出現了諸多問題,如難以同時實現實體真實、保障被告人權益和精準懲治犯罪的目標。主要表現在庭審中控辯雙方的對抗性不足,難以形成實質性的較量。
3、解析:刑事訴訟構造是指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進行刑事訴訟的基本方式以及專門機關、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形成的法律關系基本格局,集中體現為控訴、辯護、裁判三方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相互間的法律關系。
4、固定犯罪證據主要方法有: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以及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偵查實驗等。
5、第一,證據規則的建設,應當體現“控辯式”訴訟結構的要求。由于我國刑事訴訟向控辯式轉化,國外的上述經過長期的理論探索和經驗確證所認可的證據規則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意義上可以被我們借鑒。
沉默權沉默權與“零口供”
1、沉默權包含兩項內容:被告人有權拒絕回答追訴官員或法官的訊問,有權在訊問中始終保持沉默,司法警察巴西刑事訴訟法變革;檢察官或法官應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項權利,法官不得因被追訴人沉默而使其處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對其不利的裁判。
2、年8月,正值世紀之交,中國司法界發生巴西刑事訴訟法變革了一項引人注目的變革——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檢察院推出了《主訴檢察官零口供規則》。這一規則甫一發布,即引起媒體的廣泛關注,甚至被一些權威媒體稱為中國司法制度引入沉默權的嘗試。
3、沉默權制度限制了警察獲取口供的權力,如果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權,那么就不存在任何口供。在現代刑事訴訟制度中,零口供與沉默權不同,零口供是指在沒有口供的情況下,根據其他證據決定是否起訴,這是對不以口供定罪原則的具體應用。
4、盡管《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嫌疑人應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問題,但這與國際公約和憲法精神相沖突。因此,有論者建議修改這一條款,使其與國際公約和憲法保持一致。零口供規則實質上是沉默權的一種過渡形式。盡管口供是七種證據形式之一,但在實際司法中,口供并非決定定罪的唯一因素。
德國刑事訴訟程序作者簡介
1、從1986年起,他一直擔任隆大學刑事法律教授。托馬斯·魏根特的著作豐富多樣,涉及刑事訴訟的多個方面。
2、除了刑法,林山田還撰寫了《談法論政》(一)(二)(三)以及《法制論集》,展現了他在法律與政治議題上的深刻見解。《五十年來的臺灣法制》回顧了臺灣法制的發展歷程,而《抗爭一〇〇——廢除言論內亂罪抗爭札記》則記錄了他的社會活動和法律改革的實踐。
3、臺灣著名法律學者,林鈺雄,籍貫臺北縣,出生于1964年。他擁有深厚的法學背景,畢業于臺灣大學法律系及法研所,且成功通過司法官與律師考試的雙重考驗。1993年,他選擇前往德國深造,追隨刑事法領域的權威羅克辛(Claus Roxin)教授,進一步深化研究。在慕尼黑大學,他攻讀法學,并以優異的成績獲得了博士學位。
4、克雷格·布拉德利是一位法學界的知名學者,現任美國印第安納大學伯明頓分校法學院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教授。他擁有深厚的學術背景,1967年在北卡羅林納大學獲得了文學學士(BA)學位,隨后在1970年又在弗吉尼亞大學取得了法學博士學位(JD)。
中國古代刑事訴訟法史目錄
中國古代刑事訴訟法史目錄中國古代的刑事訴訟法源遠流長,第一章詳細探討了夏商西周時期的相關內容。首先,我們從第一章的第一節開始,中國古代的刑事訴訟法可以追溯到夏朝以前,當時國家與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據歷史記載,黃帝時期可能就奠定了早期法律的基礎(中國最早的法源于黃帝時期)。
作為一部兼具實用、資料性、研究性和學術價值的專著,本書不僅是為了展示中國古代刑事訴訟法的演變歷程,更是為了揭示其在法制史上的獨特地位和深遠影響。通過這樣的研究,讀者可以更直觀地理解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以及其與現代法律制度的關聯和差異。
在科研項目方面,她主持并參與了多項各級各類課題,成果斐然,曾榮獲臨沂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這無疑是她學術貢獻的有力證明。她的研究領域主要聚焦在古代刑事訴訟法學、古代司法制度以及法律史,這體現了她對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深入理解和獨特見解。
《 *** 犯罪的發展趨勢與遏制對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5月出版,50萬字。(二) 專著《中國古代刑與法》,新華出版社1992年12月出版,12萬字。《中國刑事訴訟法的新發展》,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4月出版,25萬字。《刑訊考論:歷史現狀未來》,公安大學出版社2011年9月1日,第1版。
刑事訴訟法第82條限定的10種人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都是直系親屬,可在其列。姻親、兩代以外的直系親屬是否列入,則需要做作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對于允許“相隱”的層次,如拒絕出庭作證、包庇、窩藏、作偽證、甚至是共同犯罪,刑法應當有明確的限制規定。
古羅馬訴訟制度之辯護制度
1、刑事辯護制度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要追溯到古羅馬時期。
2、刑事辯護作為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要追溯到古羅馬時期。
3、律師制度源遠流長,追溯至古羅馬時代,甚至可追溯至古希臘。古羅馬人發展了復雜的成文法典與訴訟制度,包括辯護律師制度,對近代西方法體系有著深遠影響。在共和制羅馬,辯護人隨著法律和告示的增多而出現,逐漸形成行業,成為專職律師。
4、律師起源于古羅馬。共和制羅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訴訟,必須根據執政官或法務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續進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斷增多,日趨復雜,當事人在訴訟中,特別是在法庭進行辯論時,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協助,因此,從共和制末期到帝國制初期(公元前1世紀后半期),辯護人應運而生。
5、律師制度起源于 古羅馬, 古羅馬的保護人 制度被認為是世界各國 律師制度的起源。律師制度:是國家關于律師性質、任務、權利和義務及律師活動原則、組織結構、管理體制、法律責任、業務范圍等法律規范的總稱。
6、此模式源于古希臘、古羅馬時期,當時社會傾向于民主,國家公權力介入較少。訴訟被視為私人糾紛,處理原則是不告不理。公開審理、言詞審理與對抗是基本形式,非專業的普通人民擔任裁判者。基本的判斷被告有罪方式,源自這一時期的刑事辯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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