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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警察涉嫌犯罪被檢察機關取保候審,請問他還能上班執行公務嗎?
一名警察涉嫌犯罪被檢察機關取保候審,不能上班執行公務。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是刑事偵查中對已經立案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意味著已經被警方所控制,其社會活動都受到限制,其所在公安局將同時作出停職檢查的決定。所以無權上班執行公務。為了相關偵查訴審工作,勢必會對被取保候審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一定影響,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影響更大。在不影響偵查訴審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單位規定的前提下,被取保候審人可以繼續工作。取保候審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因此需要將行蹤報告給公檢法機關。對于非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取保候審期間的工作、工資問題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若被取保候審人的工作與被偵查、起訴、審判的犯罪行為相關,會公檢法機關處于偵查、審查的需要,嫌疑人是無法正常繼續工作的。但若工作與犯罪行為無關,那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符合單位規定與法律相關規定的情況下,被取保候審人是可以繼續工作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指人員被取保候審,不能上班執行公務。相關偵查訴審工作,勢必會對被取保候審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一定影響,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影響更大。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警察 被判刑,刑滿釋放后還能做警察嗎?
一、受過刑法(刑事處罰)的警察刑滿釋放后是不能再任警察職務的;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img]人民警察涉嫌犯罪需停止執行職務嗎
涉嫌犯罪,停止職務是肯定的。
(一)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民警察的行政處分和刑事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不得實施下列行為: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 *** 、 *** 、 *** 等活動,參加 *** ;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 *** 賂;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如果人民警察實施了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追究刑事責任及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的規定,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降低或取消警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的規定,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四)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48條規定,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五)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50條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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