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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組織_穢表演罪有案例嘛
- 2、刑事訴訟法學案例分析(二)
- 3、監獄警察失職案例
組織_穢表演罪有案例嘛
有,而且有不少,本罪的主體是淫穢表演的組織者。而非表演者,在實踐中一般是文化娛樂場所、飲食服務行業的經營者,如歌廳、舞廳、 *** 的老板。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但行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所謂故意,即明知淫穢表演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仍然在社會上傳播。實踐中多為招攬顧客,進行盈利活動。
近期,一起涉及網絡淫穢表演的案件經過了法院的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對涉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嚴肅的判決。孟慶勇、楊密、魏載成、陶龍龍、羅繼明五名被告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他們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同時被處以20000元的罰金,以此警示其行為的嚴重性。
法律主觀:對于組織淫穢表演罪立案,第三百六十五條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開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構成組織淫穢表演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淫穢表演僅處罰組織者,聚眾 *** 則處罰首要分子或多次參與者。在實際案例中,如果行為人在組織 *** 活動時也組織觀看,通常會被認定為組織淫穢表演罪,因為單獨的觀看行為不足以構成犯罪,而組織者若未直接參與 *** ,其行為則可能構成聚眾 *** 罪。因此,定罪時會根據行為的整體性質來判斷。
模特在鏡頭前的表演,盡管看似藝術,但如果具備了公開性和誨淫性,就會構成組織淫穢表演罪。董志堯案中的模特招募活動,策劃者因組織此類活動被判有罪。即使是針對特定受眾的表演,只要公開招募,也可能構成犯罪。
刑事訴訟法學案例分析(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偵查,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本案觸犯的是《刑法》第257條第2款,不屬于自訴案件,因此應由公安機關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下一步可以對劉某某由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劉某某應該立即釋放。
區法院公開審理不正確,因為秦某只是15歲的學生,不具備完全刑事能力,對少年犯不應公開審理。(2)不正確,因為秦某是未成年人,不適用無期徒刑和剝奪政治權利。
案例分析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必須為其指定辯護人,以維護其合法訴訟權益而不論其本人意見如何,被告人周某搶劫、殺人,情節嚴重,可能被判處死刑,人民法院應為其指定辯護人。
《高檢規則》第303條規定,被不起訴人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以內提出申訴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由控告申訴部門辦理。 【案例二】 【案情】花都市某單位退休干部區禮華退休后在郊區的老家建了一處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
監獄警察失職案例
日前,由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阜陽監獄民警何聯江涉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減刑一案,由潁東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該案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安徽省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第一起司法工作人員涉嫌損害司法公正的職務犯罪案件。
——杜培武1998年8月6日的遺書 真兇出現 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機關破獲以鐵路警察楊天勇為首的特大殺人團伙案。當楊天勇的保險柜被打開后,此前辦理杜培武案件的有關人員頓時驚得目瞪口呆,致“二王”死命的那把“七七”式手槍,赫然躺在楊天勇的保險柜里!至此,杜培武的冤屈徹底洗刷干凈。
年6月13日,中央文明辦在廣西南寧舉辦全國道德模范與身邊好人現場交流活動。在活動現場,有這樣一位特殊嘉賓——鄭州女子監獄副監獄長谷清。她是一名特殊的女警,曾因過失殺人入獄服刑,后因表現優秀被招錄為監獄警察。她用行動證明了人可以戰勝命運,可以創造奇跡。
XX監獄陳XX以前會開吊車,利用監獄建筑新監舍樓的機會,中午裝病去監獄醫院,從監獄醫院窗戶爬出,到工地處偷取一套民工衣服,爬上塔吊,走過塔吊橫梁,從鋼攬滑下,越獄出墻外,在其過程中被武警發現,鳴槍示警,其落地后,跑入附近變電所,被后來趕到的武警抓獲,加刑二年。
高票答案說的這種泰迪我們監獄就有,其中一個還很特別,他不僅是 *** 亢進,還喜歡 *** 的侵略感,女性越哭喊他越興奮,所以他并不熱衷于嫖娼,就喜歡 *** 。他的一生,是 *** 的一生,是坐牢的一生,生命不息, *** 不止。最喪心病狂的是,他連自己的親媽都不放過。
恢復原來的官級位置是否可能,以及具體的程序和條件,取決于不同的司法體系和法律制度。在某些司法體系中,一旦一個警察被誣陷并被開除、蹲牢,如果在后來的調查中證明他是無辜的,他可能有機會恢復原來的官級位置。然而,在其他司法體系中,即使被證明無辜,恢復原來的官級位置可能并非一定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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