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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民 *** 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本)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xiàn)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截止2019年8月,新刑事訴訟法是2018年10月26日修改頒布的。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關鍵詞·委托辯護】◆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的三大原則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
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包括:(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國家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四)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原則。
法律分析: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未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奉行的原則
法律分析: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原則。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職權原則,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我國刑事訴訟奉行的原則如下:偵查、檢察、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依靠群眾原則;審判公開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等等。
法律分析:我國刑事訴訟奉行的原則如下:偵查、檢察、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依靠群眾原則;審判公開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等等。
刑事訴訟奉行的原則包括:偵查、檢察、審判權分別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法院依法行使,確保法律程序嚴格遵守,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及依靠群眾原則。審判公開原則同樣重要,保障訴訟過程透明度。同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有權獲得辯護,確保其正當權益。
刑事訴訟奉行的原則主要包括程序法定原則、法院獨立審判原則、審判公開原則、直接言詞原則、辯護原則以及無罪推定原則。程序法定原則是指刑事訴訟活動應當依據(jù)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刑事訴訟程序進行。
我國刑事訴訟奉行的原則不告不理
1、不告不理原則是現(xiàn)代各國訴訟法所普遍確立或實際執(zhí)行的一項重要審判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不告不理的審判原則,但從其有關規(guī)定可以看出,如果沒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和自訴人提起的自訴,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進行審判;對公訴和自訴沒有指控的罪行和人員,人民法院也不得進行審判。
2、“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一條基本原則。根據(jù)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3、根據(jù)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不告不理原則是法院審理的基本原則之一,作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表現(xiàn)為法院審理民事糾紛的范圍(訴訟內容與標的)由當事人確定,法院無權變更、撤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現(xiàn)代刑事訴訟中有一項公認的基本原則,即“不告不理”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對未經(jīng)起訴的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審判,也就是說,法院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必須以起訴為前提,否則就不能對刑事案件進行審判。
刑事訴訟直接原則
1、法律分析:法官必須與訴訟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直接接觸,直接審查有關案件事實材料和證據(jù)。分為直接審理原則(在場)和直接采證原則(證據(jù)調查,直接聽證與直接查證)。(1)直接審理:法官審理案件時,公訴人、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在場,除法律另有特別規(guī)定外,否則,審判活動無效。
2、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未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jù):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guī)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4、法律分析: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未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xiàn)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tǒng)一。《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流程目錄概覽 通則: 設置基礎規(guī)則和原則。 管轄: 互涉管轄 專門管轄 強制措施: 拘傳: 強制嫌疑人到場的初步措施。 取保候審: 對嫌疑人有條件地釋放。 監(jiān)視居住: 在特定條件下監(jiān)管嫌疑人。 拘留: 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該《規(guī)則》分通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jù)、強制措施、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席法庭、特別程序、刑事訴訟法律監(jiān)督、案件管理、刑事司法協(xié)助等17章708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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