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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扣押物品清單
法律主觀:公安機關扣押物品的規定: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 證人 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法律分析:派出所扣押物品卻不開扣押清單可以告。派出所扣押物品必須開具清單,如果不開具清單,就是行政違法。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部門投訴,如果投訴未果,還可以向法院起訴,告其行政亂作為。
公安局在任何情況下扣押物品都需要開物品扣押清單。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的都應當當場開列清單。
公安機關查案時扣留物品的,沒開具扣押清單是不合法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修訂)》,公安機關在對當事人的物品作為證據予以證據保全時應當附清單,載明被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場所、設施、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征等,由辦案人民警察和當事人簽名后,一份交當事人,一份附卷。
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查封清單一式幾份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查封扣押物品清單: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刑事訴訟查封扣押物品清單,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
2、一式三份。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刑事訴訟查封扣押物品清單;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征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3、法律分析:扣押清單一式三份,登記保存清單一式兩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征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公安局在什么情況下扣押物品不需要開物品扣押清單
公安局在任何情況下扣押物品都需要開物品扣押清單。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的都應當當場開列清單。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由此可見,公安機關扣押公民物品時,應當制作扣押清單。
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有哪些
1、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與治安案件、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留的車輛、機動車駕駛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2、根據上述規定,財物、文件、郵件、電報等是可能被依法扣押的物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3、”因此,一般來說,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是可以被扣押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4、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1)與治安案件、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留的車輛、機動車駕駛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5、公安機關扣押物品規定有《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部分內容如下,詳細內容參考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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