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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價值關系
民事訴訟的公正價值和效益價值可以共存,但又經常處于緊張關系之中。一方面。對于公正價值無限度的追求必然帶來效益的降低;另一方面,對效益的過度注重,限制了公正地實現。在我國民事司法改革中,效益不應當居于訴訟價值體系的最高地位,躍居于訴訟的公正價值之上,使訴訟的公正價值屈從與效益價值。
民事訴訟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公正價值 (一)程序公正價值 平等性。 當事人享有平等訴訟權利;法院平等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行使。 中立性。法官不得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親屬關系,不得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也不得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存有歧視或偏愛。 參與性。當事人參與權。 公開性。
民事訴訟的基本價值目標是公正與效益。公正包括訴訟過程的公正與訴訟結果的公正。衡量實體公正的標準為:法律內容是否反映了客觀規律,是否反映實際,是否平等地保護守法者的權益,以及對違法行為采取適當制裁。程序公正則關注規則的科學性、法官的中立性、當事人平等與訴訟透明性以及制約與監督機制。
公證的法律效力
1、根據我國法律,公證具備三大基本法律效力,包括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以及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證據效力指公證書是權威可靠的證據,具備證明公證事項真實、合法的能力,可直接作為判定事實的依據。
2、法律分析:公證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有以下三點法律效力:法定證據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公證書在法律上具有證明效力、執行效力和對抗第三人效力。具體來說:證明效力:公證書能夠證明其所記載的事項是真實、合法的,具有法律上的證明力。當涉及法律糾紛時,公證書可以作為有效的證據使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保障。
4、證據效力,使法律行為生效的效力,強制執行效力證據效力。公證的證據效力,是指公證證明的內容具有特殊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5、公證的法律效力一般表現為以下的3個方面:法定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強制執行效力一般是指,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法律行為成立要件。公證通常是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的必備要件。
6、公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嗎公證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70條法院官司期間公證有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為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當事人認為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全文閱讀?民事訴訟法(法律名詞)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原文)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共二十七章,二百九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為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當事人認為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與民事執行的關系如何?應怎樣正確理解?
1、與此相對應,傳統觀點認為,民事執行是民事訴訟的組成部分,民事執行制度是民事訴訟制度內容的一部分。
2、法律分析:民事執行是民事訴訟的組成部分,民事執行制度是民事訴訟制度內容的一部分。民事審判和民事執行都是保護當事人民事權利的程序,只不過用不同的程序保護當事人在不同階段的同一權利。
3、民事執行的意思就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采用強制措施,讓當事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或其他法律文書當中已經確定的義務。比如在債務糾紛中,法院判令被告方償還原告債務,被告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執行,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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