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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認筆錄的法律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辨認筆錄的相關規(guī)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辨認筆錄的相關規(guī)定是:辨認筆錄是指偵查活動中,偵查人員讓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涉案物品、地點等做的辨認經過和結果的書面形式,偵查人員偵查活動中制作的辨認筆錄經過查證屬實的,屬于證據。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刑事案件的證據類型包括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所以現場筆錄是屬于刑事案件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法律主觀:辨認前的筆錄的規(guī)定是必須要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之下見到辨認對象,然后進行真實的辨認。最后簽字才能發(fā)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 對辨認筆錄應當著重審查辨認的過程、方法,以及辨認筆錄的制作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
檢察院做筆錄有什么規(guī)定
1、法律分析:檢察院做筆錄的規(guī)定有: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2、檢察院做筆錄的規(guī)定: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如果上述人員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3、法律主觀:檢察院做筆錄:盡量保持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證人證言的原貌(如果其說的是方言,要用方言記錄,確實不易明白的可備注說明一下),如果其說的方言無法用文字記錄,要選取與其說法最相近的語言,不能全部用普通話記錄。
4、法律主觀:檢察院做筆錄的次數應當是根據辦案的需要確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
5、法律分析: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所制作的會見筆錄的基本內容肯定有標題,然后對工作人員所詢問到的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問題會如實進行記錄。
刑事案件中筆錄可以作為定案證據嗎
1、法律分析:詢問筆錄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2、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guī)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筆錄能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類的證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3、法律分析:只要與要證明的事實相關聯,完全可以作為證據。該項證據屬于書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4、法律分析:按照程序來說,不算立案的,筆錄只是派出所了解基本問題、情況的,以后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立案屬于公安的另一個程序的。立案要有犯罪事實存在;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guī)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