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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及標準是什么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三個月以上未償還的;(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開展營利活動;(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開展非法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個人使用:(一)向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本單位資金;(二)以個人名義向其他單位使用本單位資金的;(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向其他單位使用本單位資金,謀取個人利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五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
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1、犯罪行為人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挪用了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私自借貸給他人使用的。2、犯罪行為人挪用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了三個月沒有歸還給單位的。3、犯罪行為人挪用了單位的資金歸個人或借貸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不受三個月限制。
挪用資金罪2021司法最新解釋
挪用資金罪司法最新解釋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挪用,是指不經合法批準,擅自動用所主管、管理、經手的單位資金。挪用包括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與借貸給他人兩種情況,其中的“他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等單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所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挪用資金罪不到60000能立案嗎
不立案的。挪用資金罪立案標準為6萬元(立案標準是挪用公款罪認定數額的二倍)。兩高關于《貪污 ***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如下:第十一條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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