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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中的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刑事訴訟證據篇:(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刑事訴訟證據篇,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刑事訴訟證據篇,都是證據。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大證據種類如下刑事訴訟證據篇: 物證刑事訴訟證據篇:以其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 書證:以文字、符號、圖形所記載或表示的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情況的書面材料。 證人證言: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二)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一般以證人證言筆錄加以固定;經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刑訴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 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證人證言一般以證人證言筆錄加以固定; 經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有如下幾種:證據有下列七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非常的多,隨著法律的越來越完善,極大的提高了我國辦案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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