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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外現行反家暴政策精華 ***
- 2、趙作海的社會反應
- 3、傳來證據法律規定
國外現行反家暴政策精華 ***
美國反家暴政策:從嚴治理,保證反家庭暴力渠道暢通 “法律診所”助貧困受虐婦女一臂之力 在美國的一些公立院校和私立院校的法學院,一般都設有“法律診所”?!霸\所”一般都自主管理,無須到 *** 注冊,不受 *** 干涉,免費代理貧困婦女兒童受暴力侵害的法庭上訴,以讓受害者獲得公正和安全。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孩子是祖國的未來,在依法治國的時代主題下,“法律不入家門”的傳統思維已然不合時宜。從“常回家看看”入法以及反家暴法出臺也可看出,法律走進家門是法治的必然趨勢,是法治觸及社會治理體系各個層面的體現。
」她直言當然不需要,「因為我老的時候,這一照顧就是10年、20年,那我人生是最后的10年,卻剛好是她人生最精華的10年!我從小栽培她長大,為了就是要讓她展翅高飛、鴻圖大展,然后我人生最后的10年綁住她人生最精華的10年,我這一路的栽培是什么意思?!沒有道理做這件事情。
趙作海的社會反應
1、反思趙作海案,不僅僅是對錯案的糾正和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更需要深刻審視中國刑事司法體系中的漏洞。這些漏洞可能導致類似冤案的再次發生。因此,我們需要從制度層面入手,改革現有的司法實踐,確保法律原則的有效實施,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司法環境,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義。
2、佘祥林案發是1994年,第一次判決在1994年,終審是在1998年。趙作海案發在1999年,復核是在2003年。但從1994年到2002年,我們的刑事訴訟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正,“無罪推定”原則被確立。
3、權力的神經性紊亂傳導到社會上,便使這個社會變得無序和瘋狂。2010年,“我爸是李剛!”成為經典名言,宜黃事件、趙作海冤案、跨省追捕等等之所以會出現就是權貴神圣的反映,社會危機就隱藏在這眾多的社會事件中。
4、河南趙作海殺人案,被媒體稱為“河南版的佘祥林”案件,趙作海被錯誤的審判、關押十一年后,在被害人神奇出現后無罪釋放,公安機關由此又一次被推向了輿論批判的風口浪尖,趙作海出獄后直指辦案民警刑訊逼供。
5、未定罪時,即被媒體冠以“掏腸惡魔”之名。當時,社會法律觀念陳舊,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概念還僅限于法律人小圈子,佘祥林、趙作海等冤案尚未大范圍揭露。在媒體的無知與推波助瀾下,喬在法庭判決前已遭輿論定罪,質疑聲音微弱。如若此案發生在現今,則輿論反應與最終裁決極有可能截然不同。
6、沉默權制度有助于抑制刑訊逼供的違法行為,制止刑訊逼供是沉默權在刑訴程序上的反應。刑訊逼供這種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大量地存在,并且屢禁不止。其原因多種多樣,諸如審訊者素質的低下、刑事偵查技術設備的落后等等。
傳來證據法律規定
1、法律主觀:傳來證據和傳聞證據的區別:定義不同。傳來證據,是指來源于他人轉述或傳抄等間接途徑的第二手事實材料。傳聞證據,是指證人在本案法庭審理之外作出的用來證明其本身所主張的事實的各種陳述。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88條同樣強調了對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管理。要求調取書證和視聽資料時,應優先調取原件,如遇困難或保密需求,可調取副本或復制件。物證則需調取原物,如原物不便處理,則可拍攝照片或錄像。
3、傳來證據在辦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可以作為發現原始證據的線索;(2)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審查原始證據是否真實的手段;(3)在無法獲得原始證據時,可用以證明案件的次要事實和情節;(4)可以強化原始證據的證明作用。
4、【法律分析】⒈凡是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即經過轉、述、傳抄、復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證據,是傳來證據,也叫“派生證據”或“衍生證據”。如證人從他人處得知案件事實的證言、書證的副該、音像資料的復制品等都是。
5、范圍不同:第一,傳聞證據僅限于人的陳述,不包括實物證據;第二,證人當庭陳述以外的陳述都是傳聞證據,而只有證人轉述他人的陳述是傳來證據;運用規則不同:英美法系的傳聞證據規則是一般性排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6、傳來證據是指并非直接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而是通過復制、復印、傳抄、轉述等中間環節形成的證據材料。這類證據是從原始證據派生出來的,亦稱非第一來源證據或派生證據。在法律或調查過程中,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是證據材料的一種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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