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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終止和刑事訴訟中止的區別
條件不同。刑事訴訟終止適用于出現了不必要或不應當繼續進行訴訟的各種法定情形;刑事訴訟中止適用于出現了致使訴訟無法繼續進行下去的特殊情況或客觀障礙。(2)結果不同。
首先,兩者所覆蓋的范圍有所不同。當出現特定的法定情形如犯罪嫌疑人死亡并超過訴訟時效等引發刑事訴訟終止。而在刑事訴訟中止的應用中,支撐訴訟進行的因素突然產生變化,使得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例如,被告人員消失,或是技術問題無法解決等,都是造成訴訟活動暫停的條件。其次,二者在最終結果上有本質差別。
法律術語中的“中止”與“終止”在司法實踐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兩者之間存在顯著差異。具體而言,中止與終止在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中止僅暫時終結了當前程序,而終止則意味著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中止并不會影響到日后再次申請執行的權利,而終止則是永久停止執行程序,不再恢復。
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于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2)法律后果不伺。終止審理后,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中止與終止有三個區別: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終止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復;產生條件不同。
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的區別:時間不同。原因不同。能夠重新開始的時間不同。【法律分析】延期審理是在法官在庭審過程中或者是還未在做出最后判決前,因為某些事情的發生造成了不得不停止庭審時,法院經過商議后可以宣布進行延期審理,等到事情能夠被解決后,重新進行開庭審理。
簡答刑訴訴訟終止的條件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刑事訴訟終止的含義是指,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著失去刑事訴訟終止的含義是指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故刑事訴訟活動沒必要繼續進行下去,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此終止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中止偵查的條件是被告人患有嚴重的疾病,沒有辦法出庭審理的,或者是被告人脫逃的情況,因為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的情況,因為自訴人有嚴重的疾病不能出庭并且沒有委托代理人等。
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二)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法院的中止審理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中止審理是指在中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由于出現了某種影響審判正常進行的情況,因而法院決定暫時停止審理,等待情況解決后再繼續審理。
【法律分析】在我國,中止審理是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且作出判決前,如遇特定情況,使審判無法進行,從而決定暫時停止審理,并在相關情形解決后繼續審判的行為。已生效的法院裁判文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文書所確認的事實,通常可作為定案依據。
法院的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法律分析:案件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法院的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但尚未作出判決之前,由于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導致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因此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這些特殊情況消失后,再恢復審判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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