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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盜自己財物能否構成盜竊罪
偷自家東西不構成盜竊罪。偷回自己的東西在法律上并不構成盜竊罪,因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自己的財物已經屬于自己的合法所有。盜竊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自己的財物所有權本就屬于自己,因此不存在侵犯所有權的行為。
盜竊自家財物,一般不認為是犯罪。根據(jù)《刑法》第264條的規(guī)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自家的財物通常不被視為犯罪行為。根據(jù)《刑法》第264條的規(guī)定,盜竊罪是指為非法占有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多次盜竊的行為。 然而,若家庭成員或近親屬之間盜竊,并獲得對方的諒解,通常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最早提出創(chuàng)建監(jiān)獄的人是誰?
1、我國最早提出創(chuàng)建監(jiān)獄湯陰縣刑事訴訟律師的人是:皋陶 皋陶 。虞舜湯陰縣刑事訴訟律師的一個掌管刑法的士(即監(jiān)獄長)。他公正廉明,為官正直,執(zhí)法嚴明,后被傳神話為“獄神”。
2、我國最早提出創(chuàng)建監(jiān)獄的人是皋陶。中國神話中公正的法官。清臉鳥嘴,鐵面無私。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3、我國較早提出創(chuàng)建監(jiān)獄的人是皋陶,他是上古時期華夏部落的首領,后世尊稱他為“中國司法始祖”。他主張將刑法放在輔助地位,對于有不當行為的人先以禮教化,動之以情,如若不聽教化,不做醒悟,再將其押入牢獄、繩之以法。
4、但也可以從關于夏朝的史料中得出另一中結論:“大禹制定了各種制度,為夏朝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基礎。”這可以理解成夏朝的第一個王大禹就是監(jiān)獄的創(chuàng)建者。
我國古代夏商周時期法制史的概況及主要特點
1、夏商刑罰制度的主要特點是野蠻嚴酷,隨意擅斷,明顯具有臨事制刑的特點。 夏商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夏商兩代的司法體制及其職能,尚未從行政、軍事體制及其職能中分離出來,它們基本上是合而為一體。 夏商兩代屬于中國早期的神權法時代,司法制度具有鮮明的天意、天罰、神判的特色。
2、夏商周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隸制法律,以習慣法為主,禮刑并用。它體現(xiàn)了王權與族權的統(tǒng)一,滲透了神權思想。夏代是中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其法律總稱為“禹刑”。《周禮·秋宮·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臏刑三百,宮刑五百,劓刑各千。
3、完全具備有法的三個基本特性,即規(guī)范性、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在當時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起著實際的調整作用。禮被認為是“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頭等大事,滲透到各個社會領域。(三)呂刑西周經成康之治后,至穆王時,穆王為革新政治,命令當時呂國的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呂侯作“呂刑”,有時也稱“甫刑”。
4、皇帝制度的創(chuàng)立:①皇帝獨尊 ②皇權至上(核心,是中國封建專制制度的重要特征) ③皇位世襲 (2)建立較為完備的中央官制:(三公九卿制) 中央:丞相(協(xié)助皇帝處理全國政務)、御史大夫(下達詔令、監(jiān)察事務)、太尉(全國軍務) 注意:秦始皇時期,丞相和太尉地位一樣,御史大夫是副丞相。
5、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說,遠古時代貴族和祭司掌握著部落的權力,重要的法律也都是依靠貴族來記憶和掌握,一般的平民對于法律不甚了解,這樣一來就形成一個他所謂的“秘密法“時期。
6、夏 中國的法制源遠流長,而研究中國的法就是研究中國刑法的發(fā)展史,從我國的第一個國家—夏朝開始,國家形成,中國法制的雛形相應出現(xiàn)。到了春秋戰(zhàn)國時期,有了第一批成文法典《法經》①。中國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終掌握國家最高立法權。一切法典、法規(guī)皆以君主名義頒布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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