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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完善證據制度...
- 2、《大清新刑律草案》公布后,支持派的代表人是誰
- 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的
- 5、會議審議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是全國人大常務會行使了什么權。詳細...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完善證據制度...
其次對刑事訴訟草案的建議,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現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非法收集證據對刑事訴訟草案的建議,為維護司法公正和保護當事人權利,建議增加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條)。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刑事訴訟草案的建議的說明 (二)關于證據制度 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對于保證案件質量,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對刑事訴訟草案的建議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強化證人出庭和保護制度。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大清新刑律草案》公布后,支持派的代表人是誰
《大清新刑律草案》公布后對刑事訴訟草案的建議,支持派的代表人是——沈家本。人物簡介對刑事訴訟草案的建議:沈家本(1840-1913)對刑事訴訟草案的建議,字子淳對刑事訴訟草案的建議,別號寄簃,清末官吏、法學家。新法家代表人物。浙江吳興縣(今湖州市南潯區菱湖鎮竹墩村)人。歷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訂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資政院副總裁等。
值得注意的時,和十九世紀的洋務運動、戊戌維新不同,修律過程中爭執的雙方都是新政的支持者。以沈家本、董康、楊度等人為代表的法理派,面臨的論敵既有曾經保舉沈家本修律的張之洞,亦不乏碩學醇儒之流如勞乃宣。
代表作品對刑事訴訟草案的建議:《歷代刑法考》《大清新刑律》《大清現行刑律》《諸史瑣言》等人物簡介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淳,別號寄_,漢族,吳興(今浙江湖州)人。父丙瑩,進士,曾任刑部郎中、貴州安順府知府。清同治元年(1862年)舉人,1883年,中進士,曾任直隸(今北京市)、陜西司主稿,受刑部尚書潘文勤賞識。
所謂“禮法之爭”是在1906至1907年《刑事民事訴訟法》和《大清新刑律草案》奏進后爆發的。據當時直接參加了這場爭論的內閣學士陳寶琛說:“《新刑律草案》于無夫奸罪之宜規定與否,或主禮教,或張法理,互相非難,未有定論?!薄岸Y教派”和“法理派”代表兩種不同的法律思想。
對于禮教派的攻訐和批駁,以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進行了堅決的反駁。沈家本在《書勞提學新刑律草案說帖后》中稱:“(干名犯義)這是告訴之事,應于編纂判決錄時于誣告罪中詳敘辦法,不必另言專條。(犯罪存留養親)古無罪人留養之法……此所當審慎尋繹者也,此法不編入草案似尚無悖于禮教。
清末主要修律內容(《大清現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案草案在多個方面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旨在完善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以下是一些具體體現該原則的修正內容:第一,證據制度中,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確保了被告人的權利不受侵犯。同時,還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現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七種證據,但隨著實踐的需要和新情況的出現,建議增加電子數據等證據種類(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條)。同時,明確“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即所有定罪量刑的事實都需有證據證明,且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排除合理懷疑(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條)。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旨在深化司法改革,加強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民權利,確保社會秩序與和諧穩定。草案涉及多個關鍵領域,包括人權保障、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和審判程序等。 **人權保障**:草案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納入刑事訴訟法,確保司法程序符合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公民基本權利。
最終,經過審議和多次修改,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2012年3月14日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閉幕會上獲得通過。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重大改革和進步。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律委員會關于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匯報,由分組會議進一步審議。
可以看人大修改刑訴法的決定。進一步明確逮捕條件和審查批準程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的
1、B 試題分析:該題考查人民民主的特點,“尊重和保障人權”被首次寫入我國刑事訴訟法,說明我國人民民主具有法律保障,體現的是人民民主的真實性,故B觀點符合題意,ACD均沒有體現,故答案應選B。
2、- 第十二條:規定違反規定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詳細規定了:- 辯護人涉嫌犯罪應由不同偵查機關辦理。- 律師辯護時,需及時通知所在律所或律師協會。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12年3月14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4、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5、刑訴法已經經過三次修訂。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會議審議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是全國人大常務會行使了什么權。詳細...
1、第二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法律草案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第二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
2、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審判權,檢察權。根據華律網查詢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法律,中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職權:行使最高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本題難度適中,考查學生根據書本知識結合材料進行分析的能力。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是行使立法權的體現。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是行使監督權的體現。(3)人大代表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享有提案權、審議權、表決權。材料中人大代表們,積極提出自己的議案,認真審議、表決各項議案體現了這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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